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XX
农村
环境
连片
整治
示范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XX市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管理暂行方法五篇范文
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环发[202223]48号)及国家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管理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和省级引导,市、县推动,乡镇(村)落实〞,遵循“突出重点、规划先行、示范带动、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确保实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投入力度,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保障农民权益,鼓励农民参与。
第五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环保部、财政部要求和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联合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申报通知,规定具体申报事宜。
1第七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审,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并下达各市、县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区域概况(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主要是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村庄建设、根底设施情况);拟开展连片治理的连片村庄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问题类型,影响范围、人口规模、主要成因、治理的必要性);治理方案(治理措施、进度安排、预期目标、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方案、工程实施后的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工程申报,保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效果。
第十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工程按照以下原那么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支持重点。
(二)符合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要求。应在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示范区域内,组织筛选、统筹安排工程,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重点选取汾河流域村庄优先开展治理,兼顾沁河流域、浊漳河流域、涑水河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和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并选取问题突出的村庄予以治理。
(四)工程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连片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第三章工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2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工程以及初审意见,组织完成工程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工程实施前,工程实施单位应留存环境污染状况的影像资料。市或县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
第十三条工程资金预算下达后,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与工程所在地的村庄,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及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那么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前方可执行。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调整情况和年度工程执行情况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3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要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是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工程实施,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目标责任制,确保污染治理效果及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保证工程效益。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市或县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第十七条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抽查,并对示范片区连片整治效果进行环境成效评估。
工程验收主要内容:
(一)工程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股),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专职环保人员,村庄设立环保义务监督员、宣传员。
(二)工程方案完成情况,包括检查工程设计、方案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三)工程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标制,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管理与运行机制情况。包括工程管理制度建设,维护措施落实,工程产权登记或转移,档案管理等情况。
(五)工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保效益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及农村人居环境的带动示范作用情况。
4第十八条各市、县、乡镇(村)要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公示制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管理方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方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工程考核验收、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及时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村)务公示栏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方法及相关要求的,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