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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推荐提名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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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推荐 提名 领导干部 工作 暂行规定
推荐提名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省委一个方法五个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标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现就标准干部推荐提名工作做如下规定。第一章推荐提名的形式及程序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是指学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方法,组织有关方面人员,提出干部任用初始人选或产生范围的过程。 第二条提名干部任用初始人选,采取民主推荐提名、单位领导班子提名、组织部门提名、公推提名、个人提名等方式进行。单位领导班子、组织部门、学院党委会、领导干部个人等为提名主体。 第三条民主推荐提名是指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组织有关方面人员推荐干部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四条单位领导班子提名是指院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部门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单位领导班子提名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将被推荐人选的现实表现、拟任职务、推荐理由等形成书面材料,以正式的函件形式呈报。 第五条组织部门提名是指党委组织部在定期考察和日常考察了解的根底上,综合分析领导班子配备要求、干部履职情况、工作需要及后备干部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研究提出初始人选或选拔范围。 第六条公推提名是指召开党委会或全院干部大会,对拟任职位进行推荐,在得票相对较多的人选中,确定初始提名人选。 第七条个人提名是指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个人提名必须写出书面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要具体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说明被推荐人拟任职务,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 第八条系部书记必须采取公推方式进行提名。提拔任职干部人选一般采取民主推荐提名、组织部门提名、单位领导班子提名、个人提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职交流人选,以组织部门提名为主,在全院范围内,根据需要统筹调配适合人选。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配备年轻干部和女少非干部人选,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急需配备的干部人选,一般由组织部门提名,或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提名人选。 第九条推荐提名干部一般在年度考察期间或党委安排考察的情况下,经过正常组织程序,通过考察组提名,平时一般不提名推荐。组织和个人推荐提名需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建立组织和个人推荐提名档案。 第十条除公推提名外,其它提名拟提拔任职人选,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方能确定为拟任人选考察对象,提名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干部要坚持以岗定人,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得进行民主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包括差额)定向民主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进行民主推荐。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按照拟任职级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章干部推荐提名对象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一条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应当具有拟任职级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胜任工作的实践经验、群众工作方法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能力。 第十二条推荐提名拟任上一级职务的一般应是后备干部,原那么上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三年以上。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或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第十三条推荐提名拟任副处级职务的,正科级任职年限必须到达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它具体资格条件。 第三章推荐提名的责任与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以组织名义向党委推荐提名干部,提出推荐意见的班子主要领导为提名主要责任人;以个人名义向党委推荐干部,本人为提名责任人。 第十七条不准违反提名程序,不准超职数提名,不准提名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领导干部个人改变集体作出的提名决定,不准受人请托或凭个人好恶推荐提名干部,不准在提名中搞非组织活动。领导干部个人提名,一般应在分管范围内进行差额推荐提名。对违反规定程序、方式和纪律要求的初始提名为无效,组织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民主推荐过程中,组织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不得提出框定具体人的限制性条件。在审核组织和个人推荐提名材料时,要严格坚持原那么,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事前统一思想,或通过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施加影响,干扰参加推荐人员自主行使提名权。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更改民主推荐结果,不得向被推荐提名人和其他不应知悉的人泄漏推荐提名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提名、提名失误或被推荐提名人选提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存在影响任职严重问题的,依据中办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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