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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义务教育阶段
招生
工作
实施方案
XX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进一步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关于XX市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宜教发(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XX县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精神,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继续实行公办学校“零择校〞政策,切实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开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那么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教育体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加大处分力度,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对接〞招生原那么。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公办学校继续实行“零择校〞,严格按“免试、就近、划片、对接〞原那么招生,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录取新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不得招收特长生。自2023年起,凡已用于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地产权证的发证时间须在当年的6月30日前。
(三)坚持“两个一致〞原那么。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那么的,按实际常住地认定方法及认定顺序(下面第四条),确定学区学校入学。
(四)坚持“三个一样〞原那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的要求,和XX县区学生同等对待。
三、招生方法
(一)小学新生招生:凡户籍在我区、年满6周岁(20222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那么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假设学位有空余,按出生日期排序适当放宽入学年龄,但不得接收202223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学生,对接收的小龄学生,要在校内单独公示一周。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育体育局批准。城乡小学一律按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不得跨越学区招生。程序如下:
1、各小学于6月15日前将学校招生方案及材料初审组、接待组和材料复核组等招生工作小组材料送区基教科审核备案(乡镇由中心学校报送),并在招生前一周向社会张榜公布。
2、登记报名。7月25日至26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根据公布的各小学学区范围,直接到对应的学校登记报名。报名时须出具以下材料:
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⑵户口簿;
⑶房产证;
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⑸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3、招生学校组织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范围和招生原那么组织登记、审核、复核,同时校验房产证、户口簿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并于7月30-31日将审核合格并公示后的拟录取学生名单上报区教育体育局。
4、区教育体育局集中审核。区教育体育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各校上报的拟录取学生名单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下达学校。各校于8月2023日集中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初中新生招生:我区初中新生招生由招生学校按对接的学区和招生方案直接招生。程序如下:
1、导出打印小学学生学籍表。小学毕业生学籍表(姓名1)由小学毕业生所属小学负责从XX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盖章,并于6月25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一生一表。对于前期因其他原因发放了学籍表的,学校要做好摸底登记工作,确保每名学生到一所民办或公办初中报名,假设发现有学生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学籍表报名登记,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初中招生学校将其作为入学资格条件之一,并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严禁个人提留、复制、造假。假设学籍表中的家庭住址与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住址不一致,以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2、报名登记。小学毕业生所在小学(含乡镇中心学校、村小)通知学生家长,根据公布的各中学学区范围,于7月25-26日持小学学生学籍表、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材料(附件5)和复印件直接到对应的学区学校报名登记。乡镇需要外出的小学毕业生家长应委托人,按时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3、招生学校组织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范围和招生原那么组织登记、审核,同时校验报名材料原件,于7月30-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三天,同时将审核合格拟录取学生名单上报区教育体育局。
4、教育体育局集中审核。区教育体育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各校上报的拟录取学生名单进行集中审核,将拟录取名单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后,市局下达批准的新生录取表到学校。审核结果下达后,各校方可退还学生报名材料原件,同时将报名材料复印件进行整理归档。各学校依据审批的录取表,于8月2023日集中发放入学通知书到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我区两所民办学校按照关于XX市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宜教发(2023)6号)进行招生。5月28日前,民办学校须上报招生方法、招生方案及招生简章到区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组织考试、测试,或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禁止在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方案外进行招生和超班额招生。标准收费行为,按XX省教育厅关于依法标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皖教基[2023]202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直至撤消其办学许可证。
凡自愿到民办初中就读的市区小学毕业生,7月18日,持所在小学盖章的小学学生学籍表,户口簿等材料,直接到民办初中报名,每生限报一所民办初中,凡兼报者将取消报名和录取资格。7月19日下午,民办学校将录取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体局,并及时返还未录取学生的学籍表,到公办学校报名登记。
(四)特殊群体招生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来市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持居住证;
⑵初中新生持小学学生学籍表(在外地就读小学,需要到我区入读初中的,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盖章,到XX市区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体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
⑶持市区经商或务工证明:所在企业证明或表达务工关系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
⑷持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⑸房产证(无房的,需提供房产局出具的无房证明、租房合同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假设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确保“三残〞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轻度和中度智障的适龄儿童到XX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高花亭小学继续开设“智残儿童辅读班〞。
3、留守儿童入学。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
4、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入学。在外地就读小学,需要回我区入读初中的,根据公布的市区各中学学区范围,于7月25-26日持小学毕业生学籍表(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盖章后,到XX市区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体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直接到对应的学区学校登记报名。
5、石化职工子女入学
根据有关协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属石化总厂正式在编职工子女可在石化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或母为石化正式职工的上岗证(红色)、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荣耀证
(3)户口本
学校要将拟录取石化职工子女名单在校内单独公示。
四、实际常住地认定方法及认定顺序
(一)实际常住地认定方法如下:
1、符合“两个一致〞原那么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2、不符合“两个一致〞原那么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那么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
3、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市区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⑵房屋拆迁户。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作为其入学学区;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⑶租住公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1年以上(含1年)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⑷自建房户。自建房住户需出具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并有乡、村两级出示的证明材料(假设有房产证,那么不用出示证明材料);假设不能出示房产信息证明,那么由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学校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上门核查,核查需留存图片、文字等核查资料,相关核查人为第一责任人。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或核实情况不实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⑸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或其他户主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挂靠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⑹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房产局开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