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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业
产业化
龙头企业
专业
合作社
示范
申报
监测
管理办法
XX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方法
XX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XX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开展的意见(合政"2023"77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效劳和支持,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到达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办)按本方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产委)批准的企业。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和市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全资投资的农业企业,原那么上直接认定,但也须填写XX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那么,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产委授牌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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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考核评分方法
市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到达1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3)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假设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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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35分)
1、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1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企业建立自己核心示范基地的得5分,没有建立得0分。
4、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2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获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获中国著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获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名牌产品称号,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4、企业拥有研发机构(科研中心、研究室、实验室等)的记1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科技成果、专利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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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材料:
1、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著名商标、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名牌产品、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科技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应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名义正式行文,报市农产办,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市直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直接向市农产办申报。第九条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由市农产办按申报要求初审筛选后,组成市级龙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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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重新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审核合格的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农产办初审后组织市级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评审,按本方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产办。市农产办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市农产委讨论审定。
(五)经市农产委审议通过为评审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合肥农业综合信息网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市农产委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评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分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分的;
(五)省、市农产办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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