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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发展
新兴
工业
规章制度
市开展新兴工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开展和传统工业的改造,实施x经济开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当前主要指微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光纤通信和程控通信技术、柔性制造技术和工业机器人、激光技术、新型材料等先进技术和应用这些技术建立起来的工业,以及为配套开展这些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所必需的关键工艺装备、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兴技术研究、开发和从事新兴技术产品制造、应用,并列入根本方案和工程方案表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工厂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方案
第四条本市建立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和推进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工作。
领导机构由市长主持,市方案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假设干专家为组成人员。
第五条领导机构下设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等部门主管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人员和假设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市计委负责。
第六条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拟订本市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开展规划;
(二)制订根底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生产技术研究和工业化生产的配套衔接工程方案;
(三)根据领导机构的决定,统筹协调有关委、办、局和其他单位开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方面的工作;
(四)负责开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资金安排、定点、招标、组织实施和催促检查;
(五)管理和运用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创业基金;
(六)有方案地组织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产品推广应用试点。
第七条领导机构可设假设干专家委员会,为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规划、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本市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中长期目标和滚动五年方案,由办公室根据目标集中、工程集中、资金集中的原那么组织编制,报送领导机构审定。
经过领导机构审定后的方案为本市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根本方案。各委、办、局应根据根本方案,将有关工程分别列入本系统科研、技术开发、中间试验、应用推广、根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方案,并安排所需资金。
第九条本市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工程方案表由办公室按照根本方案编制,并根据每年执行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各委、办、局应根据工程方案表,将有关工程分别列入本系统的年度方案。
第三章优惠和扶持
第十条凡列入工程方案表的工程和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可享受本暂行条例规定的本市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各项优惠。
第十一条本市设立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本市当年地方财政分成收入的一定比例每年拨给。创业基金比例由领导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比例应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创业基金主要用于:
(一)有选择地扶持新兴技术向新兴工业的转化和新兴工业的建立,有重点地扶持关键的新兴技术科研工程。
(二)扶持新兴技术、新兴工业产品推广应用的重点工程,特别是应用新兴技术、新兴工业产品改造传统工业的试点工程。
(三)资助培训新兴技术、新兴工业人才和聘请外国专家的费用。
创业基金不能用于替代各委、办、局原安排开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科研、根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
第十三条列入本市开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工程方案表的单位可向办公室申请使用创业基金,在工程开发成功并投入生产后,从税前利润中归还。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归还方法:
(一)凡自身经济效益好的工程,在形成生产力后三年以内归还所借基金和利息。
(二)凡自身经济效益一般的工程,在形成生产力后五年以内归还所借基金和利息。
(三)凡自身经济效益差、社会效益好的工程,可以申请三年左右的还款宽限期和免息。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审定可以申请减免还款。
(四)由于非主观原因,达不到投资预期技术经济目标的,经检查确认,可以申请减免还款。
(五)开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的关键科研工程,经审核其技术转让费确难以归还所借基金,可以申请免息和减免还款。
第十四条本市设立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每年由人民银行市分行会同市计委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信贷指标,用于列入方案的以下工程:
(一)新兴技术由科研开发向新兴工业转化的工业性中间试验;
(二)新兴工业按经济规模要求进行的建设;
(三)以新兴技术及其产品改造传统工业。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专项贷款时,其自筹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可低于一般行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银行会同办公室审定。企业自筹资金在工程兴建前三个月存入贷款银行。
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创业基金充抵局部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获得专项贷款的企业,其承担的工程属于社会效益高、企业自身利润低的,可以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还本付息宽限期;依靠工程本身利润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全厂统筹还款。
列入方案的工程贷款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息、免息。本市金融机构有权减免的,由贷款金融机构会同办公室审定;本市金融机构无权决定的,由贷款金融机构会同办公室向中央金融机构申请减免。
第十七条凡本单位、本系统确无足够外汇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可从以下渠道获得调剂或补充:
(一)市计委每年从地方支配的分成外汇中,拨出百分之三的外汇额度;
(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三)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出口分成外汇。
第十八条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净创汇额,按百分之五十上缴国家,百分之三十五留给出口技术或产品的单位,百分之十交给市计委,百分之五交给经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的比例分配。
由市计委掌握的百分之十的外汇额,作为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专用外汇额度,由办公室调度使用。
第十九条凡列入方案承担开展本市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工程的企业(单位),可享受以下减免税待遇:
(一)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家下达的本市减免调节税总额度内优先给予减免;
(二)在产品中间试验生产期间,免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在产品批量生产后二年内免收产品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批量生产二年后如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二十条企业由于享受减免税优惠增加的收益,应用于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生产开展、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等。除提取百分之一左右用于奖励研究开发新兴技术、创立新兴工业有突出奉献的人员和单位外,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从中提成或截留。
第二十一条应用新兴技术或从事新兴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市新兴技术产品的性能价格比接近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并到达一定数量,能根本满足国内使用要求的,办公室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海关总署批准,列入限制进口的产品目录。
第四章联合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从全局利益出发,有方案地主动促进根据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形成和开展的内在规律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单位之间的纵向、横向联合:
(一)承担某一新兴技术课题的根底研究单位、应用研究单位、开发研究单位、生产技术研究单位,工业化生产单位之间的联合;
(二)某一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科研单位和生产单位之间组成的科研、生产联合体;
(三)某一新兴技术、新兴工业单位和某一传统工业单位联合形成新型的传统工业等。
第二十四条联合体可根据需要,有方案地组织,并按不同情况采取紧密、半紧密或松散的组合形式。参加联合的单位应制订联合章程,规定各自的责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联合体成员之间可按“先分后税〞原那么,由联合各方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再按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列入根本方案的联合体,除享受市政府对一般联合体的优惠规定外,还可享受本条例的优惠规定。
外省市以统一核算、紧密联合形式参加本市联合体的单位,也可享受本条例的优惠。
设立在高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兴工业及其联合体,可享受高技术开发区的优惠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成熟的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产品,应采取技术培训、贴息贷款、价格补贴、租赁业务、工程工程承包等措施,大力推广应用。
有条件向国外销售新兴工业产品的,可与外贸部门合作或用其他方式开展出口业务。新兴技术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出口。
第五章人才培养和技术引进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有方案地培养开展新兴技术、新兴工业所需要的各层次的配套人才。
经过培训的人员,应稳定在各个工程岗位上,并有责任完成从科研到工业生产的预定目标。
第二十八条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可以在自力更生研究开发的根底上有目的、有选择地引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聘请外国专家,并可以同国外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创立新兴工业企业。
第二十九条从事新兴工业的职工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重要工作岗位,应经过专业培训方能上岗位。
新兴工业企业的工资制度,应根据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那么,鼓励职工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对社会效益好的新兴工业企业,在核定工资总额和奖励水平时应给予适当照顾。企业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和奖励水平内,可制定有利于促进新兴技术、新兴工业开展,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理的企业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
第六章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条凡列入本市开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根本方案和工程方案表的实施工程,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主管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检查落实,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在工程完成后组织验收。检查、考核、验收的结果应报领导机构审查。
第三十一条凡在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和推广应用中作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参照科技创造奖及有关奖励方法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承担工程任务的单位,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方案的,应酌情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取消该单位承担工程的资格,并追回各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享受本条例各项优惠条件研究开发新兴技术及其产品成功的本市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应及时将技术和产品转让给协作生产单位进行工业化生产。拒不转让的应归还所享受的各项资助,并取消优惠待遇。
生产单位应主动接受研究成果,及时组织建设和投产,并研究解决工业化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无充分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成果、拖延投产的,按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以下术语的含义是:
(一)微电子技术和微电子工业。主要指研究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测试、应用等技术,和应用这些技术建立起来的工业,同时包括微电子技术研究和工业制造所用的关键工艺装备和关键原材料的研究和制造。
(二)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工业。主要指电子计算机硬件的研究、设计和工业制造,电子计算机软件的研制和应用,同时包括电子计算机制造过程中各种测试仪器和关键工艺装备的研究和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