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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路
大桥
安全
运营
管理办法
学海无涯
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加强和标准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平安保障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道的特大桥和大桥,以及专长隧道和长隧道的平安运营治理,其他重要桥隧的平安运营治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体思路] 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备平安,狠抓应急治理,强化通行治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治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那么] 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应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照治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那么,保证长大桥隧平安运转。
第五条[总体要求]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治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治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运营治理单位,应高度注重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治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治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施行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平安。
第六条[职责划分] 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全国公路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拟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协调、指导全国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治理。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拟制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的地点性法规、标准,并组织施行;监视或组织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人员、设备、经费的落实;组织长大桥隧平安运营监视检查;对辖区内长大桥隧运营中存在的严峻平安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展处理;发生严峻事故时,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应急和救援。其设置的公路治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的详细组织工作。
第七条[管养职责] 公路长大桥隧的详细管养单位是平安运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平安消费和公路桥隧运营治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标准,对桥隧进展养护和治理,努力确保桥隧平安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平安运营治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平安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平安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搜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平安监测和其它有关平安运营治理的材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平安技术档案和运营治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构造检查和日常维护、平安情况监测等平安治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祸、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亲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络方式,定期恳求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平安监测仪器和设备进展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转;
(八)组织施行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平安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搜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制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平安运营治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峻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犯交通治理法规的行为。
收费公路上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治理,由收费公路运营治理单位负责施行。
第八条[应急协作] 地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长大桥隧平安治理需要,协助管养单位做好与地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展,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视检查,确保各项治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奖励] 对及时觉察并排除长大桥隧平安隐患、举报或者制止阻碍长大桥隧平安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治理机构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平安治理
第十条[开通条件]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展交工验收,并向有关治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材料。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平安附属设备,平安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职责和平安运营治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平安治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平安培训]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平安运营治理人员进展平安专业培训。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平安治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别培训。
第十二条[平安设备]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治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备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展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管线依附]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备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治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展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平安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备上(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备进展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挪动附属设备;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备、阻碍运营平安的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恪守交通规那么,不得违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交通平安] 管养单位应按照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平安设备,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平安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危险品]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转平安。遇有自然灾祸、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峻阻碍长大桥隧运营平安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特种车辆通行]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备平安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道路、方式和时速通过。阻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构造情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平安区划定] 长大桥梁平安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根底上,按照大桥的规模、构造、桥址环境等情况合理划定大桥平安保护区范围,大桥管养单位应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平安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平安区规定] 长大桥梁平安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长大桥梁平安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长大桥梁平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平安设备要求]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备、监控设备、助航标志等平安设备,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通航设备要求] 跨越通航水域的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治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备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进展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船舶通行]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标准要求通行,并恪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恪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治理;
(二) 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展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平安措施,确保平安通过;
(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治理机构及过往船舶获得联络,确保平安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互相之间应保持平安间隔,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按照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平安系数。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治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方式发布。
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根本要求]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按照运营平安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觉察平安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装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平安保护区内的日常平安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备的行为;
(二)采取挪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展必要的平安检查,确保通行平安。
第三章 设备平安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进展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养护系统建立]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本身特点的养护治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理解构造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响。
第二十七条[检查分类] 长大桥隧构造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第二十八条[日常巡查]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明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隧道土建构造(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备、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备(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历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纳乘车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进展,并装备必要的平安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一般每日1次。
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构造及设备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第二十九条[经常性检查]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工程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根底、桥面系、隧道土建构造、机电设备等。
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展,并装备必要的平安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按照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根底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按照各部件技术情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三十条[定期检查]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的检查工程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