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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成
鉴定
申请书
新编
成伤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一般是律师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害人xx前额部左侧伤口进行成伤鉴定,即是由刀伤形成还是由钝器伤形成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成心伤害案件已由XX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了XX县区人民法院,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被害人xx陈述其额头上的伤是被xx用刀刺伤的,证人xx也证实xx是用刀刺的xx头部。而且被害人的病历及病历中的主诉局部均是说明其额头上的伤是被刀剌的。而被告人供述在冲突中手里只拿了钳子和板子,而且被害人离开时头上并未有伤,证人xx也证实被害人离开时只是鼻梁上受伤,头上没伤的事实。因此受害人头上的伤是由刀伤形成的还是由钝器伤形成的伤情鉴定报告中没有给出结论,因此辩护人依法申请对该成伤原因进行鉴定。
此致
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x月x日
第二篇:轻微伤如何鉴定轻微伤如何鉴定(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自1997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及内容,轻微伤如何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总那么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根底,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到达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病症。
3.4面部软组织非贯穿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自我鉴定轻微伤如何鉴定。
3.9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2023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2023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23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a(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人体轻微伤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是损伤程度的最轻一级。
人体轻微伤鉴定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第三篇:轻微伤的鉴定轻微伤的鉴定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及内容,轻微伤的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总那么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根底,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到达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病症。
3.4面部软组织非贯穿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鉴定材料轻微伤的鉴定。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2023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2023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23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四篇:轻微伤鉴定标准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平安行业标准ga/tl46-199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及内容,轻微伤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总那么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根底,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