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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控制
查处
违法
建设
办法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方法
XX市XX县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方法
(夏政规[2023]1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区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本方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地区,是指纸坊街道、庙山开发区、藏龙岛开发区和大桥XX县区。
本方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和与建设有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以上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三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统称办事处,下同),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分解并落实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考核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巡查,严格控制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及举报信;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违法建设工作;
(四)管辖区域或者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五)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和跨区域违法建设的控制及查处工作;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与教育;
(七)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事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以下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按照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对本条第
一、二款所列情形进行严格控制,并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全区城乡规划区内以下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三)取得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除重建的;
(四)以欺骗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六)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的;
(七)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撤除的。
本条第一款
(一)、
(三)、
(五)项所列情形,在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地区除外。
第八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地区的以下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除重建的;
(三)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四)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规划验收之后,在同一建设项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有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九条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以下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改为建设用地的;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四)建设工程用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用土地建设的;
(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本区规定标准的;
(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作永久性建设的。
第十条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以下情形列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第十一条区水务部门对以下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作阻碍行洪建设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临河建设的;
(三)虽经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临河建设的;
(四)违法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或者填湖建设的。
(五)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的。
第十二条区房产主管部门对以下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二)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或者虚假危险等级,造成建设后果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证件、资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证明,要求房产权登记的。
第十三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第十四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的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第十五条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的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第十六条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撤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区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案件。
第十八条区供电、供水、供气(燃气,下同)等单位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报装手续;
(二)建设人擅自安装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除。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以下情形有权进行劝阻,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
(一)未经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报批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协助和见证行政机关给建设人送达执法文书。
第二十条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机构)控制和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自发现或立案之日起2日内将本单位的调查、取证资料移送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或者有权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
有权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移送案件材料或者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的报告之日起2日内,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立案查处。对移送案件的管辖或者职责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方法第五条
(三)项的规定提请指定管辖或者明确职责。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巡查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有关机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对以下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城镇、集镇、乡、村庄规划区内;
(二)江河、湖泊周边地区;
(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开发区和院校及其周边地区;
(四)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认为需要重点巡查的区域。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对全区实行经常性巡查,对以下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城镇、开发区、风景区的规划区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院校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巡查;
(二)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地区进行巡查;
(三)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林地、经济林地、湿地保护区进行巡查;
(四)区水务部门对江河、湖泊、防洪泄洪垸、堤防、水库等区域进行巡查;
(五)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沿线进行巡查;
(六)区文物主管部门对龙泉明楚王墓群、湖泗窑址群遗址等文物保护区进行巡查。
第二十四条巡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巡查工作日志,汇总和上报月、季、年巡查情况。
第四章查处程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案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违法建设案件:
(一)发现违法建设,对建设现场和周边环境、特征、有关建设与施工人员进行摄像、照相和勘验取证;向建设人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根据初步调查取证情况报批立案。
(三)对建设人、施工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并做好笔录或公开录音,准确地记载:建设人、施工人名称或姓名,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框架、砖混等),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施工合同,建筑造价等情况。
(四)办案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起草调查终结报告,并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置意见,供本机关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做到适用依据正确、处置适当。
(五)向建设人下达处置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置依据、处置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涉及重大行政处分的,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向建设人下达处置决定书,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置依据、处置内容等,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承担撤除违法建设费用的责任。处置决定书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须经当事人签字。
送达告知书、通知书、决定书、移送案件函、解除停止建设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有义务签收的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拒不签名的,可以由违法建设在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现场见证人签名见证拒收和留置送达,或者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建设告知书下达后,经查证,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建设人下达解除停止建设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违法建设人拒不履行自行撤除违法建设处置决定的,依法实施强制撤除。组织实施强制撤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执行笔录。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置:
(一)属本方法第六条
(一)、
(二)项所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除。
(二)属本方法第六条
(三)项所列情形,责令限期撤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方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依据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