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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明昆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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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明昆 医学院 党委 领导 院长 负责制 实施办法
明昆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方法 明昆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治校、以德治校,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依法、深入、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教育观念创新为先导,以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优化本科教育,稳步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成人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外国留学生教育和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围绕省委、省政府科教兴滇战略,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的重点医科大学。 第三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民主集中制、党委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那么;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原那么; (三)职权责统一、高效原那么; (四)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原那么。 第二章学院党委 第四条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和领导核心。 第五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根据党委分工开展工作。在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上级组织指定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行政工作的完成。凡属院长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如无特殊情况,党委不予干预。 第七条学院党委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积极推进学院改革、建设和开展,维护学院稳定; (二)组织制定学院章程、建设和开展规划; (三)研究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实行院务公开;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按照党管干部的原那么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做好人才工作; (七)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维护全院职工和学生的权利,关注学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八)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领导干部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九)加强对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学生会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十)认真贯彻落实老干部的两项待遇及有关规定,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对学院工作的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作用; (十二)其他。 第三章学院党委工作规那么 第八条学院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根本原那么,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学院党委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按程序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并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第九条学院党委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对下级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精神、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传达、通报。 第十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会议决策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作出决策。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存,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保证坚决执行。 第十一条党委会。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学院章程、学院建设和开展规划; (二)学院办学的指导思想、宗旨、方针和目标; (三)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 (四)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处级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学院的年度招生方案、规模; (六)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 (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方案,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九)学院重大改革方案,根本规章制度及福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十)抗洪、救灾、抢险、国家平安等突发事件; (十一)其他。 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党办负责人和监审处负责人;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平安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主席列席。党委会原那么上每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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