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确权登记指导方案随着我县农村经济不断开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房建设开展迅速,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和实践科学开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开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强我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开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省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开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开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标准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开展新局面。二、组织领导(一)成立领导机构(二)成立乡镇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机构对,抽调上述乡(镇)原房管所工作人员XX县区房管局派遣的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对原没有设立房管所的乡(镇),由县房管局委派专人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三)明确部门职责1、县房管部门。负责印制相关登记发证的材料和表格,按规定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测绘,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2、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3、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乡镇的规划成果,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核发或补发规划许可证书,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遇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4、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房登记工作经费。5、县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编号、户籍等情况,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6、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农房登记中相关收费标准,监督、标准登记收费。7、县农行、县农村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