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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农房
确权
登记
指导
方案
农房确权登记指导方案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不断开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房建设开展迅速,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和实践科学开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开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强我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开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省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开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开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标准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开展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二)成立乡镇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机构
对,抽调上述乡(镇)原房管所工作人员XX县区房管局派遣的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对原没有设立房管所的乡(镇),由县房管局委派专人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1、县房管部门。负责印制相关登记发证的材料和表格,按规定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测绘,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乡镇的规划成果,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核发或补发规划许可证书,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遇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4、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房登记工作经费。
5、县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编号、户籍等情况,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农房登记中相关收费标准,监督、标准登记收费。
7、县农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办理农房抵押贷款手续,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8、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参与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及负责房屋登记纸质档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界定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二)登记申请人界定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在地(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建造(继承)的所有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乡(镇)的农业人员。
(三)登记程序
1、申请。由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受理。由房屋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对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3、审核。由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审核时进行实地查看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为确保登记无误,审核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审批。
4、公告。对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组织测绘人员对申请房屋进行测绘,并将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房屋上张贴公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应拍照并予以存档。
5、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缮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6、发证。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7、归档。房屋登记机构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整理成电子档案保管后,及时将纸质档案移交县房产管理局妥善管理。
四、申请农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农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6)房屋质量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
五、开展方式
1、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报刊、张贴公告和发放农房知识问答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农村村民广泛宣传农房登记政策法规、办理程序。让农民充分了解、真正理解政策,提高农民自愿办证积极性,使农民得到真正实惠。
2、搞好调查摸底。农房登记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与广阔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充分了解根本情况的根底上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查摸底,深入研究和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实行分片管理。根据我县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在集中力量搞好试点巴山镇的根底上,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先行在孙坊、白路、河上、三山、马鞍、白陂6个乡镇开展,进一步稳固试点乡镇取得的经验,再根据其他乡镇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片派驻人员对农房进行登记,由专人负责,集中发证。
4、加强部门配合。农房发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房管、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职能部门,认真配合,各乡镇政府及各村级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六、时间节点安排
从2023年7月开始,力争用两月时间完成XX县区巴山镇辖区内试点村委会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共用一年半时间全面完成我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根本建立我县农房登记制度。
第一阶段。2023年7月—12月底,根本完成巴山镇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3年1月铺开我县先行6乡镇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阶段。2023年1月—2023年4月底,对先行6个乡镇分片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在发证过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做好进一步全面铺开我县农房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23年5月—2023年8月底,在认真总结试点乡镇和先行乡镇农房发证工作经验的根底上,全面铺开我县其他的8个乡镇现有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并积极稳妥地探索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初步建立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四阶段。2023年底,根本建立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同时把新增农房登记发证纳入正常发证轨道。
七、经费保障
1、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且点多面广,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解决办公设备、、运用软件、打印复印资料数码相机及交通工具等。
2、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农房登记工本费、测绘费等费用,用于弥补工作经费和人员开支。缺乏局部由县财政专项经费解决。
八、农房发证过程中的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认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房登记发证按崇办发[202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整治“两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二)凡违法占用耕地,不予办理登记。
(三)按住宅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和批准面积登记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区分合法建设和超面积建设的房屋面积,原那么上应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应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布实施时间,区分认定不同时期农民住宅建房合法手续依据和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对超面积建设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上分别注明批准建设面积和超建面积。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局部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分;“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局部按每平方米5元进行处分。
(四)农房登记应当按照根本单元进行
房屋根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根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局部为根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局部为根本单元进行登记。
(五)农房原那么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
到达自然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予办理登记。
(六)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那么、具有防伪技术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得非法印制、仿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
(七)标准农房登记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标准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测财字[2022]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标准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问题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农民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登记费每宗80元,非住宅每户550元。房屋测量费标准住宅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户登记发证测绘费为1.36元/平方米;“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测费为1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平方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农房登记收费类型及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九、工作原那么
1、坚持自愿申请和依法登记的原那么。
2、坚持“房地合一〞的原那么,即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权与该房的集体土地使用相一致。
3、坚持便民原那么,应在各乡镇设立办理农房登记发证点或便民效劳点,简化登记程序,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能更好地开展。
内容总结
(1)农房确权登记指导方案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不断开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房建设开展迅速,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和实践科学开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开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2)负责核定农房登记中相关收费标准,监督、标准登记收费
(3)由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