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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制度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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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2023 食品 安全法 十倍 赔偿 制度 探析
2023届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食品平安法中“十倍赔偿〞制度探析      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       丁诗媛 指导教师     刘琳 林沈节 二级学院       文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141班   完成时间     2023年4月26日 上海商学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食品平安法中“十倍赔偿〞制度探析      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       丁诗媛 指导教师     刘琳 林沈节 二级学院       文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141班   完成时间     2023年4月30日 目录 上海商学院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I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I 摘 要 II Abstract III 一、食品平安法中“十倍赔偿〞制度概述 1 (一)“十倍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 1 (二)“明知〞的定义 2 (三)“明知〞的表现形式 4 二、食品平安法中“十倍赔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 7 (一)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实定 7 (二)违法者主观责任认定不清 8 三、认定“十倍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9 (一)客观上适用“十倍赔偿〞应考虑多种因素 9 (二)针对不同程度主观过错适用不同的惩罚力度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上海商学院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系我个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它个人或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研究做出奉献的其它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明确说明和致谢。本人充分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商学院有关保存和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学校有权保存和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本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局部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印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声明。 论文作者签名: 论文导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摘 要 文章通过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即702件涉及“经营者明知〞的十倍赔偿案件,对食品平安法第148条第2款进行深入分析。着重对于“明知〞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明知〞的意思是:“知道〞和“应当知道〞。另外对完善我国食品平安的健康可持续开展提出合理化、建设性的建议。建议主要针对惩罚性数额确实定以及对主观过错的延伸这两点。要全面提高全社会人民对食品平安的认识,尽快完善我国有关保障食品平安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方法;提高经营者的对其所销售产品的监管意识,务必履行好其检查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应当时刻注意食品的质量问题是否发生变质;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从事监督执法活动,加大对涉及食品平安事件的企业和责任人员的惩罚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产成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关键词:食品平安法;明知;十倍赔偿;经营者 Abstract By combining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as well as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n life, namely 702 ten times compensation cases involving "operators clearly know ", to "food safety law" the 148th 2nd in-depth analysis. Focu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learly know" problem. The author thinks "knowing" means "knowing" and "should know".And put forward reasonable and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food safety in China. It is proposed to focu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punitive amount and the extension of subjective fault.We should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food safety in the whole society and improve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methods of food safety in China as soon as possible.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awareness of the products sold by the operator, and to fulfill its inspection oblig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sales, it is necessary to pay attention to whether the quality of food deteriorates. We will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food market. We will strictly supervise law enforcement and intensify the punishment of enterprises and those responsible for food safety incidents. We will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market management and food production licenses and market access for finished products. Keywords:Food safety law;Clearly know;Ten times compensation;The operator 一、食品平安法中“十倍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损失、惩罚和遏制违法等多重功能[[]吴希松.论惩罚性赔偿[D].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23.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广泛运用到产品责任案件,来加重处分恶意至损行为。中国秉持大陆法系传统,坚持赔偿依照实际损失原那么的一般立场,立法慎重使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食品平安法第148条被称为惩罚性赔偿条款,大幅度修改了旧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作出三大变化。一是将第一款的内容扩充,确立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和生产者的首负责任二项制度;二是修改了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增加了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和最低一千元的赔偿限额;三是明确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第148条的修改重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条款,它确立了中国最严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食品平安法的亮点,社会关注的热点,但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解读和适用不乏争议,司法难点并未完全消除。 (一)“十倍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 可以将食品平安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赔偿责任,在法定的构成要件上一样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其中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主观要件和侵权后果这两个要件,也即“严重〞的判断主要从主观要件和侵权后果两个方面判断。 侵权责任法中,将主观要件表述为“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成心或过失状态,分为成心、过失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成心。成心在侵权责任法中是指侵权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包括有意行为和任意行为,有意行为是指有意识的从事侵权行为,任意行为指放任自己从事侵权行为。前者表现的是主观上积极追求的行为,后者那么不一定是积极主动的追求,而是一种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心情肆意去做的行为。除此之外,成心还包括成心伤害和有意漠视他人的平安,这是对从损害后果的态度上加以区分。第二种情形,过失。过失在侵权责任法中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权益带来侵害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的主观心态,根据过失程度的不同,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笔者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应根据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同,来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主要从其主观要件予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对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或者财产权的漠视,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原因,也正因为类似行为的发生会更大程度的损害社会秩序,所以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也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求明知,并且是发生严重后果,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意味着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实际损失,一般要求实际损失的发生。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因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严重过错,而不是损害后果,在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上,不应对损害后果也提出严重性的要求。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其主观过错严重与否的判断因素和赔偿金额大小的判断因素,而不应作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常是针对那些具有高度可责难性的行为。“当事人的手段,它与损害赔偿金的评估无关,但是在惩罚赔偿金的评估中却是必要的。〞[[]赫尔穆特·考瓷欧·瓦内萨·威尔科克斯.惩罚性赔偿金:普通法与大陆法的视角[M].窦海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27. ]在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将目光放在行为人的高度可责难性上面。在美国,每个成认惩罚性赔偿金的州,都在他们的制定法或者普通法框架中包含了表示恶意、应受谴责的行为以及有意的漠不关心等。无论法院以及立法者在描述被告行为的时候适用的词语是“令人不可容忍的〞、“过分的〞还是“应受谴责的〞,[[]赫尔穆特·考瓷欧·瓦内萨·威尔科克斯.惩罚性赔偿金:普通法与大陆法的视角[M].窦海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226. ]在被告实施成心、轻率、恶意等严重侵权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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