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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4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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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24 外商投资 公司 分公司 设立 登记 提交 材料 规范 新编
24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从事商业零售且为特许经营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审批的,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第3项除外)。 5.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工程,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02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分公司适用本标准。 2.第 4、9项材料按XX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工程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工程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工程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变更企业类型,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营业执照副本。注。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标准。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 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4.第3项材料按照XX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工程录执行。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从2023年202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的分公司)。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撤消营业执照、撤消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消营业执照或撤消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标准。 2.第3项材料按照XX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工程录执行。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4.从2023年202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从事商业零售且为特许经营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工程,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02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标准。 2.第 3、9项材料按照XX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工程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仅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分支机构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注册证)正、副本。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标准。 2.第5项材料按照XX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工程录执行。 3.从2023年202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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