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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集体林权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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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体 改革 实施方案
乡集体林权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清楚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标准,监管效劳有效〞的集体林产权制度,充分调动广阔人民群众造林护林、开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x县人民政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根本情况 (一)社会经济状况 x乡位于x县西南部,距县人民政府所在地45公里。东与大竹安吉接壤,西与马家相连,南靠碑高,北界景市。全乡幅员面积42.23平方公里。全乡辖10个行政村,1个社区,81个村民组,总户数4492户,总人口15116人,其中非农业人口516人。森林覆盖率25%,树种以马尾松、白夹竹为主。 (二)林业资源状况 根据摸底调查,全乡土地总面积59970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15567余亩。林业用地中,有林地面积为13140余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022余亩,无林地面积427亩。 二、林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森林法为依据,坚持农村土地根本经营制度不变,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林业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创造良好开展环境,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林区生产开展、资源增长、农户增收、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把现有集体山林和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按现有户籍人口“均山、均股、均利、善史、颁证,还山、还林、还利于民〞。“均山〞就是能够分到户的山林要尽量分到户到人,实行家庭承包;“均股〞就是对一些不能或者不宜分山到户的山林,仍可由集体统一组织经营,但必须落实经营主体,把股权分到户;“均利〞就是集体山林通过流转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所得收益必须平均分配到户;“善史〞就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山林权属纠纷;“颁证〞就是经过确权登记,颁发林权证。通过这次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清楚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标准有序、监管效劳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三)根本原那么 1、坚持分类经营原那么。先落实森林分类区划,后进行林改,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2、坚持深化林改与尊重农民意愿相结合的原那么。不搞一分了之,不分情况“一刀切〞,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3、坚持以人为本,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原那么。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处理好村、组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4、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那么。稳固过去改革成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5、坚持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原那么。公开、公平、公正办事,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处理好维护农民权益与标准操作的关系。 三、林改的范围 (一)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二)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 (三)对农户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 (四)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x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四、林改的内容和方式 (一)明确有关政策界限 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将其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参与集体商品林、宜林荒山荒地改革的人口为202223年8月30日的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为本次林改具有表决权人员。通过确权,建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产权明晰后,依法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山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政策。 (1)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三定〞时期所发自留山林权证四至清楚,不存在重复发证,群众无异议的,以原四至为准,必要时加埋界标;四至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地物标或通过协商调处,实事求是地核定四至。四至确定后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证记载的面积以实际为准,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参考。 (3)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到过县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 (4)对林业“三定〞和“四固定〞时期分配给村民的自留山,几户在同一林班内且无争议,可以将自留山面积按比例分摊。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在没有林权争议的情况下,重新核实面积,换发林权证。 (5)自留山主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经村组会议通过,将其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原自留山主现要索回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是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得索回。 (6)“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山林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舰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对“五保户〞生养死葬者继承。 (7)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人死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没转让又没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或在告知外迁户权利的前提下,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 (8)原责任山主经营管护不力,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重新改革。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大局部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该归还农户经营。 2、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1)改革前,集体或个人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的山林,原那么上按“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不变,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林木所有权。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林地使用权归自留山、责任山主。 (2)农户在集体荒山、采伐迹地上投资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但应完善合同。合同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落实经营主体。对占用集体林地后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限期恢复林地,并按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对承包集体荒山造林以及受让森林、林木、林地的,可以按协议确定的权属给承包者或受让方核发林权证。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协议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 (4)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对此应由当事人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x成共识〞的原那么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5)无主山林由集体依法落实林权。 (6)对联营造林的,原那么上林地使用权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协议作为登记依据之一,并在林权证上予以注明;对70-80年代等大户或联户承包集体土地造林,合同到期又末采伐林木获取效益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直接续包或经核算后续包、转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换)林权。 (7)行政村并村后,原有的村、组、个人和其他单位合法所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即原村、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由原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所共有,不得因并村而重新划拨给并村后的其他村民组。 3、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尚未分到户的山林可根据森林资源现状和经济开展水平,结合村情林情、社情民意,因地制宜,分类改革,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须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经营主体,不能继续以往那种由“少数人说了算、经营主体不明、权责模糊不清〞的“大锅山、大锅林〞经营管理模式。采取以下方式: (1)“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也称“动钱不动山〞。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村民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均摊或折股量化分配给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即“均股、均利〞。通过发放股权证等形式,明确经营和利益主体,实行“林权到户、集中管护、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单独核算〞。 (2)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因林地面积较大,群众对林业依赖程度较深的村组,可以实行“均山、均林〞,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由于集体山林其本质含义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所以以上两种形式,不管是“均股、均利〞还是“均山、均林〞,每个村民均依法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都要遵循“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人人有份〞的原那么来进行改革。对集体山林的收入分配比例,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执行,充分表达集体山林归集体内部成员所有,财富分配权利平等的原那么。 (3)承包到户管护的公益林允许继承,但不得转让。 (4)村民不愿意承包管护的公益林,可不承包到户,政府要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落实管护。 (5)退耕还林不纳入改革。 (6)在承包经营山林时,原那么上以林地所原属村组现有人口数为基数,具体时间界限由村民会议或村出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准。(如争议较大可以202223年8月30日户籍人口为准) (二)放活经营 对人工商品林的管理,依法放活,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开展林地经济;公益林经过批准可实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1、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别离的原那么,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标准〞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2、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林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集体山林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有表决权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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