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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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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境保护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员会 能源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环境保护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文号】 环发(202223)82号【发布日期】 202223-2023-04【生效日期】 202223-2023-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工程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222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开展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自2023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23)82号)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断加强生物质发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生物质发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对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开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方法,生物质发电工程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燃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工程。 二、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燃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标准;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燃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工程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工程原那么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工程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工程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工程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工程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根底,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工程原那么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工程原那么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工程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工程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工程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其他生物质发电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质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审批文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具体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一)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工程的选址和论证工作。根据区域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生物质资源分布特点,深入论证生物质发电工程选址的可行性。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工程。 (二)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结合生物质发电工程的开展现状,明确严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低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工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催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六)依法做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附件:生物质发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环境保护部开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生物质发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一、生活垃圾燃烧发电类工程 1、厂址选择 按照原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22)120号)的要求,垃圾燃烧发电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焦/千克、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兴旺的地区。 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2022)、生活垃圾燃烧处理工程技术标准(cjj90-2022)对选址的要求。 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工程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燃烧发电类工程: (1)城市建成区; (2)环境质量不能到达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 (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到达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2、技术和装备 燃烧设备应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开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2223年修订)关于固体废物燃烧设备的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1)除采用流化床燃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工程,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20%以下外,采用其他燃烧炉的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工程不得掺烧煤炭。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给料记录装置。 (2)采用国外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的,要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到达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3)有工业热负荷及采暖热负荷的城市或地区,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工程应优先选用供热机组,以提高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3、污染物控制 (1)燃烧设备须到达生活垃圾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22)规定的“燃烧炉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确保烟气中的so 2、nox、hcl等酸性气体及其它常规烟气污染物到达生活垃圾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22)表3“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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