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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委
行政
审批
改革
工作
意见
区委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意见
为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开展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工程
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根底性工作。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那么和该取消必须取消、该调整必须调整的要求,对我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但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行政许可工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一律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但凡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取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查并编制保存的目录。目录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等,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依据其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今后,凡不在保存目录内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审批工程。在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要与区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衔接。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审批效劳力度,编制基建工程审批流程示意图、外商投资审批流程示意图,为企业提供便利。
二、提高行政审批工程集中办理程度
在行政审批工程清理的根底上,区行政效劳中心负责对进驻行政效劳中心单位的事项进行再理顺,确定新进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工程录,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结合机构改革,积极推进我区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切实加大职能整合力度,推动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职能向行政许可科室集中,部门和单位行政许可科室整建制向行政效劳中心集中,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进驻工程落实到位,行政许可科室授权到位,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当前行政审批效劳工作中存在的工程进驻不到位、前前方配合不到位、科室之间相互掣肘以及窗口有职无权、“前店后厂〞等问题。对确实不能进入行政效劳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年检工程要统一使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三、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降低社会本钱、强化效能监督为目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发、运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实时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效劳质量,以效劳手段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区行政效劳中心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的“五统一〞工作,为启用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做好准备。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要在年底前启用。
四、加强对中介效劳的标准和管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由中介机构实行检测、检验、评估、论证的经营性效劳工程进行排查梳理,对收费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性中介效劳工程,要研究出台方法,实行严格管理。区行政效劳中心要配合市行政审批中心完善制度,加强对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标准其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效劳,不得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要广泛收集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机构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五、明确区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今年2023月15日前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本钱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统一格式要求列出拟保存工程目录和企业登记前置的工程及收费工程,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其中收费工程由区物价部门审核。第二阶段,按照区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工程录,有关部门要编制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等流程,报区行政效劳中心审核。整个流程时间要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根底上至少缩减30%。11月底前区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六、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涵盖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行政效劳中心建设、工程集中办理、网络建设等诸多方面,涉及部门多,实施难度大,必须配合联动,整体推进。区里成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局、人事局(编办)、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行政效劳中心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落实国务院、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催促区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集中办理工作;研究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事宜。
七、强化监督检查
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经常深入到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催促各项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区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工程,不得对决定取消的工程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对违反规定问题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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