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供电
用电
管理制度
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平安、节约、方案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与用电的管理工作。
开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开展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开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涉及国家平安需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变电站、线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和阻挠电网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建设工程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通道。
第九条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变电站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方案。
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以下地区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
(一)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行政区域内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XX县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电力线路;
(二)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行政区域内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XX县区中心镇范围内的12023千伏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
第十条电力设施、电网建设工程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发动、补偿、安置等工作,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地拆迁的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通道的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23000元以上2022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一)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2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撤除、迁移电力设施的,处以2022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处以2022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拒不清理障碍物的,供电企业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撤除。
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