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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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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 安全生产 监督 检查 年度工作 计划
乡镇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 为强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标准平安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平安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切实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平安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以及国安监总政法[202223]18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编制如下监督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开展和平安开展为指导,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持续开展与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平安生产文件精神要求,通过深化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建设,标准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方案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平安监管权威性,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平安生产水平、保持全镇平安生产形势稳定。 二、方案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 (一)执法原那么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创新方式,提高效能的原那么,对全镇35家涉危涉爆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企业2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家,非煤矿山2家,工贸企业2家。 (二)检查频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年2次、非煤矿山企业每年4次、工贸企业每年全面覆盖1次。 (三)执法重点 (1)平安生产许可证与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平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总局54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总局令6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总局令2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总局令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总局令55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相关规定。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平安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平安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情况等。 (2)平安生产机构设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人数而要求不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总局54号令)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总数1%以上,且至少2名)和兼职平安员(从业人数总数5%以上),并确定平安生产主管人员。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平安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制定、教育、催促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平安生产法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制度22项规章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情况(内容合法合规具体,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平安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催促员工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 2、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2023年8月29日修订):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初次平安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的分别为48学时和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平安培训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平安培训为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平安培训制度、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质取得情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平安生产知识等。(或要求企业出具期间未新进职工的自查证明) (5)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和监督佩戴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平安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平安设施和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平安设施和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平安评价或者平安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案,记录和签字情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平安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平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应淘汰的设备。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平安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平安使用证或平安标志,查看企业平安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帐和记录。 (8)平安生产责任制和采取可靠平安措施开展平安生产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平安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层次管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部层次管理情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平安员、平安生产主要负责人平安记录本登记是否如实记录平安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拟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等。 (2023)新、改、扩建工程工程平安生产“三同时〞审批情况 法律规定。平安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第三十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工程施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工程,查看“三同时〞落实情况,查看建设工程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行新、改、扩建工程工程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业的管理情况 法律规定。平安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催促整改。 平安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平安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平安生产管理协议,调阅定期平安检查台帐、记录和催促整改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情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出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平安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置平安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平安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2023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平安监管总局印发):非煤矿山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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