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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机
受伤
事故
处理
制度
农机受伤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平安管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失火等情况,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物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三条农机事故由市、县(区)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调查处理。
乡、镇、农场农机平安检查员应当积极协助保护农机事故现场,配合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处理事故。
第四条处理农机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办事。
第五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停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所在地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听候处理。
抢救受伤人员时需要移动人体、机具的,须标明各自的位置。
第六条发生农机事故后,过往车辆、农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和附近的其他人员,应当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义务向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反映事故情况的证言,检举、揭发肇事后的逃跑者。
第七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根据调查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机具。
第八条各级医院应当积极抢救农机事故受伤人员。在治疗完毕后,应当在农机事故验伤通知单上签注诊断结论。受伤人员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残疾程度确实认等,均以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准,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九条因农机事故而死亡者的尸体,经检验完毕后,限期由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就地按规定处理。逾期不处理或者无人认领的,由农机平安监理机构通知殡葬部门处理。
第十条对农机事故的责任人,x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有肇事不报,谎报情况,畏责潜逃,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消灭证据等行为,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并从重处分。
x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所赋予的行政处分权,委托其所属的x市农机平安监理所行使。
第十一条农机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形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6种。
第十二条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责任方依照应负责任,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2023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至40%;
(五)负一定责任的,承担2023%至20%;
(六)无责任的,不承担。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以下工程:
(一)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残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三)死者的丧葬费和生前受其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
(四)机具、财物损失费;
(五)经批准允许的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代理人(不超过3人)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所需的路费、住宿费、误工费。
第十四条对农机事故的受伤人员在抢救时所需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可以指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暂时垫付,然后再按责任承担、偿付。
第十五条对农机事故的伤者医疗费的补偿,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所需费用。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的,须经医院证明和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使用或者增加护理人员,或者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对农机事故的残者,在治疗完毕后,应当根据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指定的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区别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确定护理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补偿。残者的残疾用具费,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车、拐杖等,按医院证明和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同意购置用具的所需费用计算。
第十七条对农机事故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应当根据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资确定。死者生前无固定工资的,那么按当地生活标准确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抢救、医疗、护理等费用的,按伤者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对于因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需要报废的,由责任方折价赔偿。
农机事故造成牲畜残、亡的,由责任方折价赔偿。
第十九条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在事故处理结束时,限期由事故责任方一次性偿付。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责任者一次性偿付有困难的,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然后由该单位向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条农机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跑的,在未查获之前,事故的伤、残、死者所需费用,由该伤、残、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家属负责;事故的伤、残、死者无工作单位又无收入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查获肇事者后,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召集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所在单位代表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参加协商的各方人员签名,并加盖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印章,送达当事人后即行生效。
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经3次调解仍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农机事故责任者需要执行治安管理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各种汽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与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碰撞而发生的事故,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予以配合。
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与火车碰撞发生的事故,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机事故当事人各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解决住房、就业、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与事故无关的问题。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借处理农机事故之机寻衅滋事,毁坏、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x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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