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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区
居民
自治
章程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标准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阔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社区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新兴社区。它是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标准,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根据驻社区单位单一性的实际情况也可不另设置。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表达自治权的根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共计16人组成。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至3人参加。单位代表由单位推选1人参加。社区成员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如搬迁)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中补选产生。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并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推选产生本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开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响。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他社区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发动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第十一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第十二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第三章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第十四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经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由10-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余为委员。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可由专职党支部副书记或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1人担任。第十五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职权 1.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居委会反响情况。
2.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实行社会监督。第十六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密切联系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反映给社区居委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2.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并不得随意缺席。
3.积极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宣传发动社区成员,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发动全体社区居民及驻社区单位职工积极参加社区建设。第十七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的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第十八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可由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一般有以下三种内容: 1.报告工作。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制定措施。确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措施。
3.讨论工作。对重要事项及涉及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催促社区居委会贯彻落实。第十九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清点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能有效)。
2.由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
3.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议题。
4.居委会主任汇报上次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5.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对讨论的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并形成集体建议。
6.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某项建议或意见,表决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7.工作会议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将本次会议资料立卷存档。第四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标准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区、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本社区居委会由1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3人,必须经过选举产生。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假设干工作委员会。第二十二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成员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保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召集和主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3.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气氛,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办好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效劳活动(包括志愿者效劳、生活效劳、医疗效劳、信息效劳等),重点是开展志愿者效劳、生活效劳,为居民排忧解难。
5.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好本社区正常的社区秩序和生活秩序,配合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和“两劳〞释放人员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的帮教工作。
6.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方案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8.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根据自愿原那么筹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9.代表居民对政府职能部门在本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以下三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那么上每季度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遇到特殊情况,社区居委会可建议临时召开社区议事协商委员工作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1-2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开展规划、年度工作方案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效劳。
3.效劳承诺制。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催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板桥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板桥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