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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贪污
贿赂
案件
翻供
防范
对策
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的防范对策
贪污贿赂案件立案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都容易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现象,翻供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手段,翻供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同时也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为防止翻供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一)标准办案工作,依法收集证据。
在办案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依法办案,要彻底抛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观念。同时要坚决杜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用其它手段非法获取口供,必须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口实。
(二)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堵死翻供退路。
全面收集因定证据就是要在办案中既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只要对案件有证明力都要去尽力收集,要重视查明赃款去向,在查赃款去向时,应注意赃款收受时间、用途是否真实,当时是否有可能用于单位公务等情况。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翻供时将赃款说成用于公务性请客送礼和其它公务性开销。从而影响案件定性处理。要特别重视视听技术资料对固定证据的用途,除了责成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犯罪事实外,对审讯或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重要过程可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以便真实反映情况,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各阶段诬陷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
搜集和固定证据除了取证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外还应注意提取或复印的书证应注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应写明提取或复印的时间并加盖公章、见证人、提取人签名。物证须注意品名、型号、特征、数量等;笔录应标准,有涂改的地方,应加盖被记录的手印;必要时应对一些案件作出司法鉴定。
(三)运用好强制措施,重视反侦查活动。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办案手段,但对于贪污贿赂这种职务性犯罪,一定要慎重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于这两种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往往执行不到位,实际上失去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等于给他们可能串供的时机,再加上个别所谓聪明人从中点拨,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本能自然出现,造成翻供,给诉讼各阶段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因而对犯罪嫌疑人该刑拘、逮捕就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刑拘逮捕。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除自身具有较高的智商外,一般还有较为复杂的关系网。而这些行为人一旦被刑拘、逮捕后,留置在本地看守所,其很有可能利用本身的社会关系和外界取得联系而造成翻供。因此,我们对局部犯罪嫌疑人(如领导干部犯罪、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犯罪案件)可实行异地关押,断绝其与外界联系,乘其人生地疏、立足未稳之机,充分获取和固定证据,使其认罪服法。
(四)快侦快结,加快办案速度。在办案工作中,如果能做到快侦快结也不失为预防和制服翻供的好方法。因为侦查时间越长,犯罪嫌疑人越易与外界取得联系,同时也难免其思想上有反复。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应集中优势兵力将审讯、外调、查帐等措施同步进行,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刑检部门提前介入,这样既可以严把证据关,又可以缩短诉讼时间,不给犯罪嫌疑人喘息之机,做到快侦、快结。
(五)重视标准律师会见,预防翻供现象发生。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既是一种程序要求,又表达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对查清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回避。我们一定要重视标准律师介入活动,一方面要及时与律师沟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如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派员在场并要注意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所说事项的内容,如不涉及国家秘密,无碍侦查工作的开展,那么不应干预其谈话,如出现上述相反情况,那么应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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