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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费
收缴
使用
管理
实施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方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局部(根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局部(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
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2023000元(含2023000元)者,交纳1.5%;2023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一)、
(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一)、
(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根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一)、
(二)条规定交纳
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工程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
(一)、
(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一)、
(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八)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
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2023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方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二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那么。
(二十一)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十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十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二十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
(二十五)党费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代党(工)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二十六)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
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十七)党费应当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局部,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平安,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置国债以外的投资。
(二十八)党(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比例,由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直属机关党工委留存比例应不低于20%。
(三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工程;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十二)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十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三十四)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
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三十五)本方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费
管理
实施方法
通知
中共XX市委组织部办公室202223年5月26日印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