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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伤保险
业务培训
会上
讲话稿
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5篇范文
第一篇: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劳资负责人及平安生产负责人:
大家上午好。
我是企业劳资负责人xxx,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企业我在此就不介绍了。很快乐借此时机跟大家分享我们企业在平安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方面的经历,向大家学习。
我是2023年开始接触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的,由于当时刚刚参加工作不久,对业务不熟悉,加之民营企业在管理细节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许多不标准的管理方式给企业处理工伤业务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我就经常跑劳动局,从条例条文的解释到看到、遇到的工伤案例,向领导及工伤经办人员虚心请教。
总的来说,当时我们的企业在工伤保险及平安生产存在的隐患有如下几种情况:
1,应参保人员存在瞒报、漏报现象,甚至存在童工及超龄用工等现象。由于我企业是手工制造业,员工经常跟机械打交道,这样便存在很大的平安隐患,这类人员发生工伤,全部由企业负责。
2,员工平安意识不够,企业也不注重岗前培训。小工伤及同类型工伤不断,400人左右的企业,平均20天发生一起工伤。
3,企业工伤保险宣传不到位,员工工伤保险知识贫乏,劳资纠纷时有发生,例如有些不符合工伤界定的情况,员工坚持认定为工伤,企业要消耗人力物力去举证;一旦发生工伤,当事员工往往对企业提出无理及过分的要求,甚至还到劳动部门告状,这给企业管理和社会形象造成很大压力。
为此,劳动局领导非常重视我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常走返视察企业,亲临生产一线,对企业平安生产提出整改意见,并催促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及业务宣传。
现在,在劳动部门领导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我们企业注重工伤预防,对平安隐患及时消除,具体说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的:
1,标准员工的招聘及解聘,适龄员工全员参保,非适龄人员及时清退。
2,改进生产工序,消除工伤源头,注重岗前技能及平安培训。
3,加强平安生产及工伤业务宣传,降低了工伤及劳资纠纷发生率,
4,提高员工平安意识,不管是在企业生产还是在上下班途中,我们都强调平安第一。
正是领导的重视和我们企业针对自身情况痛下决心整改到位,自今年初到现在,企业在2023个月内发生小工伤3起,无重大工伤、工亡事故发生。
我的汇报完了,谢谢大家。
第二篇: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定XX县区工伤医疗保险实施细那么
一、工伤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相符);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平安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工资发放明细表;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调察。
(三)、未通过审核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
(四)、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范围;
9、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对难以核定缴费基数的单位,以上年度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时,差额局部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缴费率。
(三)、申报受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受理下月参保缴费申报。并要求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月工伤保险费缴纳申报表
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参保单位缴费数额后,按现金或转帐方式缴费,单位必须按时(当月2023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帐户缴费,交款后,凭银行进帐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股做入帐处理,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逾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申请办理
(一)、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成心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有以下不同情形,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忆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制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确实认证明。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伤职工就医、伤残、工亡待遇管理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积极救治,在本县住院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住院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1、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住定点医疗机构。
2、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县外就医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在3天内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县外诊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必须在48小时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定点医院进行旧伤复发诊断,签署医生及医院意见,经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定点医院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4、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配制辅助器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审核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设施工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2、工伤职工报销工伤医疗费需携带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书;
2)、XX县区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待遇申报审批汇总表;
3)、XX县区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待遇申报表;4)、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原件;
5)、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7)、医保局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3、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工伤职工发生医疗费用结算的三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超时限不予受理。
(三)、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
1、伤残职工在申请伤残待遇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XX县区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审批表;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4)、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