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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023
江苏
电力系统
调度
规程
材料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宣贯材料
河南电力调度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售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2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使用本规程所引用的法律、标准、技术标准、上级调度规程(标准)及管理文件等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20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局部)国家电网公司——20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局部)国家电网公司——20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202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那么国家经贸委——200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23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516—2023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544—94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547—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dl/t548—94-2-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假设干规定能源部——1988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5号——2023节能发电调度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
发改能源(2023)3523号电网运行规那么(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2号——2023电网运行准那么(试行)——dl/t1040—20233术语和定义3.1电力系统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参见电网运行准那么
术语第1条)3.2电力系统运行
指在统一指挥下进行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
3.3独立小电力系统
指与主网不相连接的孤立运行的局部地区电力系统。
3.4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
(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
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参见电网运行准那么术语第5条)3.5电网企业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参见电网运行准那么术语第4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两者合并简称为发、供电单位。
3.6电力用户
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参见电网运行准那么术
-3-语第7条)3.7电力调度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标准运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
境保护,保证电力生产的秩序,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活动。
3.8电力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简称调度机构。(参见网调规程)
3.9电力调度管理
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方案管理、运行方式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新能源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0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运行值班单位指发电厂、变电站(含换流站、开关站,下同)、大用户变(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3.11调度管辖范围
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
3.12调度许可
下级调度机构、厂(站)管辖(或受委托调度)的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并征得同意。
3.13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
3.14越级调度
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而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单位的值班运行人员的方式。
3.15调度指令值班调度员对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调度管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发布有关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令,包括自动发电控制(简称agc)、自动无功电压控制(简称avc)、实时调度等调度自动化系统下达的调控指令。
3.15.1发布指令——值班调度员正式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正常运行时)下达调度指令。
3.15.2接受指令——受令人听取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复诵指令并认可。
3.15.3复诵指令——受令人依照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向发令人完整无误诵读一遍。
3.15.4回复指令——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执行完调度指令的步骤、内容和时间。
3.15.5拒绝接受指令——受令人认为值班调度员或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布的调度指令会危害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不执行调度指令。
3.16水调自动化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是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由水电厂内采集水文、气象和水库运行信息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对水库运行进行监视、预报、调度和管理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系统。
3.17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wams)、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能量计量系统(tms)、水调自动化系统、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46-名标准和河南电力通信设备标识标准执行。
16.5.2各维护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通信资源数据库维护工作,应保障维护范围内的资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6.5.3500kv系统电力载波频率由网调分配;220kv系统电力载波频率由省调分配;110kv系统电力载波频率由地调分配。
16.6规划建设
16.6.1通信规划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优化整合、资源共享的原那么。根据电网开展规划的需求和特点,结合专业管理和通信网开展状况,采用先进、实用、可靠的通信技术。
16.6.2调度机构与所属调度对象之间通信应具有两条及以上独立路径的数字通道。
16.6.3同一条线路的两套线路保护和同一系统的两套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应组织两条独立的通道,配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备,由两套独立的通信电源供电。
16.6.4新建220kv及以上通信站的调度交换机,应采用统一编号、统一信令和数字中继接入电力调度交换网。调度台应采用通信专用-48伏直流供电或ups电源供电。
16.6.5调度机构与所属调度对象之间应配置应急调度 单机和调度录音系统。
16.6.6并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通信设备技术标准和运行条件应符合电力通信网技术标准和运行要求,接入方案应经所属通信机构审核。
16.6.7省网基建和技改通信项目相关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省调报送技术资料:设备采购前25个工作日报送设备技术标准书;并网前25个工作日报送设备技术协议、采购合同复印件和
施工设计图;并网前10个工作日报送设备及光缆测试参数。
16.6.8通信工程竣工应经运行维护单位验收合格前方可投运,应对设备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6.7通信站
16.7.1通信站应满足国网公司通信站标准化管理和华中电
-47-力系统电力通信管理规程的要求和相应技术条件,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备各种技术资料和记录,配备仪表、备件和工具。
16.7.2厂、站应具备对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通信设备运行状态监视的手段。通信设备(电源、传输、交换等设备)的主要告警信息应接入厂站综合监控系统。
16.7.3站内通信设备的日常巡视工作应纳入变电站统一运行管理,在设备出现异常时,变电运行人员应及时通知当地通信调度。
16.8统计考核
16.8.1电力通信统计分析工作采取分级统计、逐级汇总的方式。分为年度统计分析(通信设备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和月度统计分析(通信管理和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各维护单位负责维护范围内的通信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16.8.2通信考核按照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实行月度和年度考核。17并网与调度17.1凡与河南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接入电网的用户变电站应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度等协议,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7.2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入网用户变电站在与有关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之后,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企业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
17.3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入网用户变电站应具有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7.3.1新投产设备已通过分部调试或试运行,通过并网必备技术条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性评价。-48-
17.3.2按照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技术资料。
17.3.3与电网调度机构间的通信通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保证两种相互独立的通道,并已投运。调度总机按组网要求接入开通。
17.3.4按照电力行业标准、规程配置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具备投运条件,有关安全措施已落实,并已通过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审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厂站应装设继电保护信息子站,并完成与省调主站的联调。
17.3.5自动化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满足电力调度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并验收合格。信息已经正确传送至有关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
17.3.6并网关口计量装置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电能量数据能够正确传送至有关调度机构的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
17.3.7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电厂端的子系统完成接入省调主站的调试工作并投入运行。
17.3.8厂站端调度数据专网设备按要求安装完毕,接入相应电力调度数据专用网络,并承载调度信息业务。
17.3.9发电机组试运行结束,应该完成带负荷运行的所有试验,将有关报告和技术资料报送调度机构,并通过审查。
17.3.10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它条件。
17.4新建或扩建的电气设备参加试运行前三个月,并网方应向调度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三份。
17.4.1注明设备型号、设计标准参数的一次接线图;
17.4.2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的原理图及说明书;
17.4.3线路长度、导线型号、排列方式、线间距离、杆型及线路走径地理图(线路在启动试运行前应测量线路工频和高频参数);-49-17.4.4通信有关资料;
17.4.5相关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参数及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远动施工设计图和二次接线图,远动设备清单及说明书,测量回路变比,通信规约;agc、avc、pmu的型号、技术
参数及指标;电能量计量系统相关图纸、设备型号及参数,计量回路变比,辅助接点类型,关口点的设置方案;调度数据专用网络的施工设计图、设备清单及说明书;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厂站端的施工设计图、设备清单及说明书;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安全防护产品清单及说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