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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
饮水
安全
项目
建设
管理办法
XX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方法
XX省XX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XX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在五年内根本解决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开展打下坚实根底。为此,省人民政府提出把XX市列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在“十一五〞期内根本解决XX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让全区广阔农村饮水不安全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并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整体推进提供示范和带头作用。为使试点工作及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保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做到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展,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是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县城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包括农村学校。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不在本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内,其恢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得再申请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建卡销号制、工程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县级报帐制、巡回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等“六制〞制度。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阔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开展观的具体行动,更是全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旋。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必须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水利、开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干部政续考核目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第七条有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1、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和技施设计,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做好项目规划方案的编报、审批、方案下达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方案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
5、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6、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占地、用地等问题。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充实水利部门管理和技术力量,恢复、建立和健全乡、镇水利站,作为县(市)级水利部门的下属单位,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主要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九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根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准那么为根本安全;
2.供水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到达55l/人〃d为安全,到达35l/人〃d为根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根本安全;
4.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根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70~100天不下雨有水饮用。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水利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效果明显、整村推进、“一事一议〞的原那么选定后上报地区,地区水利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转报省。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门和发改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审批,实施方案由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审批。
第十三条报送的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方案;
2.所列项目可行件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下达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那么上报、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直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单位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平面布臵图、建筑结构图、工程概算书等详细资料。l000人以下的工程、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可以简化设计,但必须对供水规模、型式结构、质量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设计和批复,按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1.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县审批,审批资料必须报地区备案。
2.解决1000~3000人的单项工程由地区审批。
3.解决3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报省审批。
第十七条由于农村自然条件差异大,饮水安全类型问题各不相同,各地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宜引那么引、宜提那么提、宜蓄那么蓄〞的原那么,从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便于管理出发,进行多方案比较,因地制宜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方案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更改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必须将地方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匹配、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五作经费等。要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必须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资金批复文件,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条件成熟的可多渠道、多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大力投入工程建设。对采取贷款方式筹资的,各级政府可以采取承贷承还的方式融资建设,也可从财政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部门要按XX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法、XX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收取后的资金可主要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建设。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补助约占总投资的70%,省级配套占9%,地、县级配套分别占6%,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不使用中央资金的,省级资金占总投资的75%,地、县15%,受益群众集资投劳10%。地、县匹配的l5%按如下比例计算:
1、2023年。毕节、大方、威宁、赫章各占5%,地区占10%;黔西、金沙、织金、纳雍各占l0%,地区占5%。
2、2023至2023年。毕节、威宁、赫章各占5%,地区占10%;大方、黔西、金沙、织金、纳雍各占10%,地区占5%。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费用(投资)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他费用(独立费用)和根本预备费。各项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其他费用(独立费用)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工程实行报帐制,按进度拨款,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严禁同体施工或非法转包。
第二十五条严禁利用已完工程或其他资金已安排的工程项目重复立项申报国家资金,用于调整到方案外饮水工程的项目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实施方案要将项目方案落实到村、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类型、解决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水费征收方式等内容。主要内容要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推广乡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重点建设适度规模、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兼顾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
采用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对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利用已成自来水厂延伸供水的,需按标准进行可靠性论证,还需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对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县(市)水利局必须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按照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集中招标采购,各县(市)必须按设计批复的数量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对单户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可自行采购。第三十条严把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关键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饮水工程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在项目点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牌,原那么上标志牌内容如下:项目名称(与下达文件一致)、项目根本概况、项目总投资(国家投入、匹配、群众集资投劳总数)、建设规模(水窖:容积/个数,电提:泵房面积、降压站规格、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自流: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效益、开工建设日期、完工日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
第三十三条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采取旁站监理的模式,对零星分散的饮水安全工程,可进行巡回监理。
第三十四条因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差、价差,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再经业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前方可调整。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各级相关部门以及建设业主单位、受益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验收。分建设单位自检、县、地、省级验收四个层次进行。
第三十六条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部门协作、有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群众集资、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等。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符合总体规划、按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按村建卡(家庭水池水窖按户建卡)、实际解决人数与建卡、规划数、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报道等。
三、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施工,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到达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材料符合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机电设备安装标准等。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