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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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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民 商事 证据 制度 完善
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 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 []: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至为重要的影响。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关于证据制度均是在诉讼中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长期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重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并加以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迫切要求,也是形势开展的迫切要求。笔者现结合该证据规那么对我国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发表个人之拙见。 [关键词]:民商事证据重构完善 [正文]: 一、证据规那么在民商事审判中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十分的原那么,可操作性不强,这往往会导致证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缺憾,如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很容易造成法院的公信力的下降,还有的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突然袭击",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那么,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这些无疑会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因素。民事诉讼证据假设干规定弥补了证据问题中的缺陷,对证据问题作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依据。 1、当事人自认规那么确实立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成认的声明或表现,对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间接的产生拘束力,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作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成认和诉讼请求的成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诉法对自认的原那么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全面,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对自认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自认规那么。自认制度既能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能使相关事实在诉讼中得以迅速确实认,这样无疑大大减轻了当事人收集、保证以至相互质疑证据的负担,也减少了法院对这局部事实的审查之责,更加速了诉讼的进程,因此,自认规那么确实立为民事诉讼中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率发挥了优势作用。也为司法公正和和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证人出庭作证规那么确实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规那么,加之我国公民普通法律意识不强,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成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大的障碍,在审判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即使一些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或多或少受到某种利益驱动或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不是真正想帮助法院公正地审结案件,有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就用小纸条书写证明,而这证明是真是假无法辩明,对这样的证据无法认定,而事实上这些证人往往非常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他们不出庭,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的事实,有些当事人也因这些证人的不出庭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实践中,还出现了证人作伪证等现象,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快捷高质的审结案件,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重申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界定: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证人出庭规那么的具体规定,有效的提高了证人的出庭率,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既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又能保证法院高效优质地审结每一件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尊严。 二、证据规那么在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失权制度确实立有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也称证据失效制度,它是指在法律规定获法院指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第2页 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制度,具体而言,应该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及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应当尽其所能第提供自己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如果第三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会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失权及丧失原有的权利。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而丧失。失权与时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所有诉讼权利的丧失与时间的届满为根本原那么。可以说人们对诉讼的价值判断最根本的是诉讼的公正性,其次是诉讼的经济性,即当事人不能再提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能为法院采纳而丧失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还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失权的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证据采取的是"随时提出主义",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确立了证据失权制度,证据失权制定确实立旨在保障和催促当事人增强举证的积极性和风险意识,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的原那么,相对于证据随时提出,证据失权制度有积极和促进作用。笔者赞成证据失权制度确实立,但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教条的适用证据失权制度,应当将证据失权制度作为倡导性的规定,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活动,多给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机,这样既会降低上诉率,减少诉讼本钱和当事人的诉累,也能真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能保障司法的公正,也能维护社会的和谐,极大的减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2、法院调查取证范围的具体确立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15条对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限制了法官收集证据的权利,防止了法官收集证据的权力的滥用。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17条,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法官对"确因客观原因"的把握也是非常严谨,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是指涉及档案材料和秘密材料的情形。严格地把握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中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虽减轻了法院的负担,降低了法官的诉讼之责,但对当事人的权利有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例如:有些婚姻案件中,有时一方当事人就处于弱势的地位,有的女性当事人生完小孩后就在家照顾小孩,对男方在外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产多少都不清楚,如果法院教条的遵循证据规那么的规定,不调查了解,查询有关银行,那么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这就与我国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相悖,因此,笔者认为应限制法官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减少法官滥用利用职权的腐败现象,但"确因客观原因"的把握应给予法官一定的取证权,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力地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公平。 3、"自由心证"确实立有时会引起个案的随意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证据的运用和判断实行自由心证,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初步确立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指的是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己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自由心证不仅使法官摆脱了形式主义的束缚,自主地运用和判断证据,而且使法官可以根据证明活动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中得出的结论,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但自由心证的运行对法官的要求极高,法官不仅要有丰富得法学理论知识,丰厚的审判实践经验,而且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在我国,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官的水平、能力、素质都参差不齐,故对法律的认识水平自然也有所不同,同时,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利用证据认识案件的客观事实往往还会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和干扰,这些因素或多或少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真相的认识,有的法官可能难以正确的运用这一权力,甚至可能滥用权力,有时还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由此可见,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4、"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运用有时带有主观色彩。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明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采用的是盖然性证明标准,盖然性证明标准又分高度盖然性和较高程度的盖然性,高度概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确实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即法官的心证接近确然,但又未到达确然,假设干规定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种标准的把握也是通过法官的心证来予以确认,这往往也会涉及到法官的素质和客观因素的干扰,如同样性质的案件,由于在不同地区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有的结果甚至截然相反,这主要是由于法官掌握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带有主观色彩,有的在案证据是否到达证明标准,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并不确信,法官就认定到达高度盖然,到达证明标准,从而认定事实成立,这样俨然缺乏严谨性。 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时间过短。 假设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也就是说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法理中,这七日时限也许并不算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时日显得有些短暂,例如:原、被告双方都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递交证据,此时双方才能看到对方的证据,如果一方的举证超过另一方的意料之外,从而形成了其客观上存在针对对方当事人举证再次提供证据的需要,而该证据又恰恰是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确需法院调查取证的,而此时已过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根据假设干规定申请方已丧失申请法院取证的权利,这样,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对此申请查证的期限,可延至举证期限届满日,这样,当事人可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6、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规定不够严谨。 假设干规定对证据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都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与证据交换之日的规定还不够严谨,不太便于操作,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这也就是说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按照这样的理解,证据交换日之后提供的证据应为逾期证据,逾期证据就会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但根据四十条的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这就意味着证据交换可进行两次,那么两次的证据交换日就会产生两次的举证期限日,即两个举证期限届满日,而假设干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只有一个,此后就产生了证据失权,因此,这样的规定往往会使人产生误解且不便于操作 三、完善证据规那么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重构 1、完善证明要求制度。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证据规那么中的两种证明要求,传统证据理论一直认为,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中应当到达的证据要求,但近年来,国外的"法律真实"、"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之类的法律规定逐步被我国司法界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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