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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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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领导干部 决策 失误 责任 追究 制度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效劳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开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工程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平安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松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 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转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平安事故、生产平安事故、重大灾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对本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制度第二章规定情形由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市级以上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镇党委、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意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检举、控告; (六)有关工作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抱歉; (五)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责令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事项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镇党委、政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镇党委、政府在接到调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或不予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查。批准予以复查的,在7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期间,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单据确凿的,原责任追究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根本领实清楚,根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决定和责任追究复查决定应当由职能部门负责拟制,经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篇: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决策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决策者能够起到心理警戒和行为校正作用,增强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内在动力,从而有效防止或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的问题,原因就在于缺少对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要完善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规那么和程序,实行重大决策的论证制、票决制,分清决策责任,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要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那么,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健全处分体系。要强化责任追究主体的作用,通过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等,加强对同级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决策监督;通过健全和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加强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决策监督;通过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决策监督,从而形成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不同责任等级,根据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程度和应负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篇: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那么,保证民主决策事项不随意更改,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村两委干部组织观念,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效劳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干部工作作风转变,优化效劳,促进各项工作尽责高效,决定在村两委干部中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村两委班子成员。 二、适用内容:村两委干部自身职责岗位上实施以下事项需尽心尽责: 1、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实施的事项; 2、村两委集体决定实施的事项; 3、镇党工委、办事处布置的工作事项; 4、群众急需解决的事项; 5、其他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三、追究范围: 村两委干部在工作活动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乡党委、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布置的各项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2、村干部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并由党员和村民代表评议确定为不合格的; 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村务公约,独断专行,自搞一套; 4、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会后散布与集体决定不符的言论或向外泄密表决中的个人意见,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6、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或不作为,群众反响较大的; 7、因违法、违规、失职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及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报告造成事态扩大的; 8、其它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四、追究方法及程序 责任追究时,村民对追究人的意见,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接到意见后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口头和书面解释,再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审定,并报请镇党委政府予以责任追究。 1、每发生一起,在本村村务栏内公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2、对年度评议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和村干部岗位补贴。 3、年度累计发生二起或任期内二次工作测评不合格的,是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 五、要求 1、坚持集体决定高于一切,千方百计将决定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之中,共同维护集体组织的形象。 2、坚持效劳第 一、自身第二,将群众列为第一效劳对象,以亲和的态度、恰当的方式处置好相应关系。 3、坚持尽心尽责,团结互助,既努力抓好份内工作,又相互支持、帮助。 4、坚持发挥主观能动的作用,勤奋认真,尽可能防止因其他因素对工作的影响,尽可能减少失误,防止不该有的风险产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争做称职、优秀的干部。 第四篇。决策责任追究第一条为促进村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责任,保障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村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党务村务工作,损害党组织形象、村集体经济利益或村民合法权益的,应追究责任。 (一)本条所称村干部指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成员,以及村级配套组织的组成人员。 (二)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形式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村干部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违规所作的决策、决定无效 (二)给予口头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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