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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伤保险》之未经工伤鉴定可否先行赔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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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2023 未经 工伤 鉴定 可否 先行 赔付
未经工伤鉴定,可否先行赔付?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男,20岁 被申请人:辽宁某建设开展 申请人诉称:2023年4月24日6时20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施工的某工地上因工受伤,到抚顺市某医院治疗至今,确诊小腿及双足碾挫伤,左胫腓骨开放粉碎骨折等身体多处受伤。因伤情较重,情况特殊,虽经1年的治疗,但受伤部位仍未治愈,还需要手术治疗。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只支付了两个月医疗费,余下的医疗费均未支付,截至2023年4月28日已欠付抚顺市某医院医疗费52732元,同时,被申请人工伤后给申请人支付工资。根据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对于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申请人符合该条规定,首先,工伤已经认定,其次,申请人伤情严重,需要继续两次手术治疗。现已欠付抚顺市某医院巨额医疗费,如果再不支付的话,医院将停止治疗,将严重影响生命健康平安,同时申请人已停工1年多,无任何收入来源,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故申请对医疗费和暂定12个月的工资先予执行。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19日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2023年4月24日受伤,2023年4月24日至今在抚顺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4月15日,经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未鉴定,应待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依法赔付。 争议焦点 未经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职工是否可以对工伤赔付申请先予执行? 仲裁裁决 本案由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伤治疗。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先予执行申请书和庭上调查予以确认,且有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抚人社工伤认字[2023]x号)、病情介绍单、抚顺某院外三科住院催款单、住院病人费用清单、贫困证明和申请人工友张某出具的工资证明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可以采信。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申请人经济困难,现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伤治疗;申请人符合先予执行裁决的条件。 经调解,双方就争议问题未达成调解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抚顺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方法之规定先予执行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为申请人支付医药费52732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为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1250元;计93982元。 案例评析 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是为了满足受伤职工的迫切需要,以解燃眉之急,先行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地打工受伤,人社部门也认定了工伤,虽然还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并不影响工伤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受伤后急需钱进行治疗,如果耽误治疗将影响身体恢复及日后生活,且工伤申请人家庭生活不富裕,自己垫付医疗费有困难,所以本案符合医疗费先予执行的两个条件,仲裁庭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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