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XX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6-25【生效日期】2003-06-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方法2003-06-25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第2页共5页积极推广应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三)多功能、轻质墙板;(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五)国家和省鼓励开展的其他墙体材料。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方案,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效劳。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第九条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