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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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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根源:
这两年来,新疆、西藏暴乱事件频发,让全国人民对这两个美丽的地方产生了些许恐惧。误解很多,极端的仇恨和轻蔑言行也见诸网络和现实,继而对这两个地方产生了厌恶和排斥。从大局和整体看,这种观念着实不对。
其实,新疆西藏的问题并不奇怪,早在清朝年间,一股分裂的种子就已经埋下了,经过近代的培育,到了新中国时期终于发芽、成长起来。此话怎讲。这要从清朝的统治方略说起。客观讲,清朝对中国的领地和文化的开展传承做出了很大奉献。看看明朝后期的中国地图,再看看现在,你就能感受到那些“塞外〞的宝地都是清帝国征战回来的,即使除却慈禧当朝给沙俄割了去的和外蒙古独立以后局部,这片疆土也比明朝大三分之一强。再者,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保证了大清267年零7个多月的统治。
清朝的领袖们自有一套治理庞大帝国的方略,代代相传。一座长城,一个高原可以把这个帝国划分为几个局部——东北,蒙古,新疆,西藏,明朝外乡(汉族聚集区),分而治之。东北是满清的祖地,自然享受皇家待遇,只由皇亲国戚管理,也是大清帝国的后台保障。对于彪悍善战、一直让汉人头痛的蒙古地区那么采取联姻策略——把公主嫁给可汗。历届蒙古王的继承人根本都是在紫禁城里长大的,这些蒙古王长大后回到蒙古草原,对姥姥家自然十分亲近,所以蒙古地区对中央政权的认可一直很高,和中原人士融合较好。后来也少有滋事。
对于帝国文明的真正主人汉族人,清朝采用科举制管理。一方面,给汉人出人头地、大展拳脚、光宗耀祖的舞台和时机,一方面用儒家思想灌输汉人效忠皇室的信念。这是大清统治中国的根底。
对于地理条件恶劣、地广人稀、鞭长莫及的西藏那么采取“藏人治藏,高度自治〞的管理方法。成认达赖和班禅在西藏的至高地位,给予他们统治合法性。也就是只要藏人成认中央政权,藏区事务中央不会过多干预,自己选领导人,中央认可一下即可。这个方法简便易行,既尊重藏人既有社会现状又维护了国家统一。
以上可以看出,清朝对广阔地区民族根本上是平等看待的,但有一个特例,就是新疆。维吾尔人不同的长相,特别的宗教,曾经的叛乱,和祖上的一点前仇等原因,要清朝的皇帝对它极不喜欢,把其将为帝国的“二等民族〞。大力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分化政策,清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回民犯罪,加等科罪〞,“回伤汉民,一以十抵;汉伤回民,十以一抵〞。正是清朝残酷的民族压迫种下了“疆独〞的种子,加之军阀和国民党变本加厉,以及建国后的一些不恰当措施,导致新疆无论上层和普通百姓都留有沉痛的记忆,一时难以弥合。疆独分子只要联合曾经的新疆贵族后裔,鼓吹一些曾经的痛苦记忆,再加上社会转型出现的两极分化带来的不适,总会有些人会头脑发热一腔怒火对汉人对中央的。
如果说,新疆是压迫和分化导致了长期的隔膜和敌视,那藏独又怎么解释呢。藏独是共产党解放农奴造成的。
原来的西藏是宗教领袖和贵族把持的,普通百姓只能活在他们的思想和身份阴影之下。共产党一去,把和尚和贵族们世代相传的家产一并拿去,一一分给了奴隶和平民,还要他们有和农奴主们同样的地位和权利,西藏的统治者们不仇视党才怪呢。所以说,奴隶主和达赖闹独立是早晚的事,除非那些人都死绝了。
然而,同为西藏领袖,班禅为何如此拥护中央。那是因为有段特殊的历史。历史上,达赖和班禅有过节,在谁是西藏的真正领袖方面存在纷争,最终达赖获胜,班禅被赶出西藏,滞留青海。是党把十世班禅迎回西藏,此是大恩。所以,在班禅的信徒地区国旗和毛主席像很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所谓的境内外“三股势力〞为什么总能一呼就有人应,不是没有理由和根据的。历史上的一个小动作在后来都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也给我们在处理问题时提供了一点借鉴和思考。处理民族和地区问题不能只是鼠目寸光,揪住一点小事不放。应该搞清楚来龙去脉,有的放矢。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还说明,镇压和封锁消息是最低效和后患无穷的低能处理方式。这点上,我们已经看到了社会的进步,但还不够。现在是法治社会,请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切勿用行政思维和权威口吻直接给事件定性、直接扬言如何惩罚报复。既然有法在那儿,就让法说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官员也不该是例外,他们也不该用主观意识代替法律裁决。我想,如果是在这样的框架和程序内解决问题,标尺放在那,人人可见,不管处理方式多么严厉,反对派也没什么借口,国外反华势力也找不出什么理由来制造耸人听闻之言,制造更大的混乱。
第二篇。我关注生活的曙光诗歌我趴在清晨的窗边,等待黎明曙光的降临。我关注今天的曙光。
我想此刻,
太阳正驾着光明之车向我们奔驰而来。
你看天空被车轮踏过的云,
已慢慢地初放荣耀。
透过云朵看它的身影,
从隐隐约约到明明白白……
终于,它宛如一朵花,在天空渐渐盛开。
短短几秒钟,眼前变了模样。
暗色的画面被重新染了色;
整个世界仿佛笼罩在一场金色的雨幕中
静静地沐浴,安详,
“太诱人了。〞
我情不自禁投入这片金色的海洋。
白露微曦的青草微微发光,
娇美的花儿镶上金色线条;
建筑物群的轮廓加深了;
脚下的水泥路面铺满阳光。
池水粼粼,树荫凉凉,
池底的鱼和树上的鸟
都是舞动的音符婉转。
漫步在这样的世界里,
我的心变得晴朗。
透过阳光,我仿佛能和这里的一切沟通。
轻轻耳语,悄悄谈话-这才发现,
原来我们都一样,
都一样热爱生活,眷恋阳光。
沉浸在这样的生活,我欣然欢笑。
关注明天的曙光,
我,和我渴望温暖、快乐的心房。
第三篇: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安徽农业大学信息与计算机学院2023计算机一班童伟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开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说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阻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开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局部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局部人〞。“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无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由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自身力量弱小或缺乏的人群。因此,弱势群体确实定标准应是客观的。依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以下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
1、未成年人;
2、老年人;
3、残疾人;
4、妇女;
5、失业人员;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等等。上述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经济收入低、政治影响力低、心理压力大、社会疏离感强等特征。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公正原那么,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因此,应根据弱势群体的成因,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拓宽其摆脱弱势的渠道,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开展。
三、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1、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
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2、信息不对称。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4、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时机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5、不良的制度影响。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开展的时机。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心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防止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四、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与缺乏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1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同年公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实行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
但是从上述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缺乏:
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那么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那么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
3.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心。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五、在当前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
我国目前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一方面,经济体制处于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原有机制的失效,新的机制尚未形成,造成新增弱势群体,如效益不好或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面,旧机制中的不合理的制度依然禁锢着原有的弱势群体,并加剧其弱势程度,如农村劳动者在公共设施、社会保障、迁徙自由、接受教育的时机等方面仍然与城市居民有较大的差距。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不能操之过急,好高骛远,相反,应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构筑,并不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