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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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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当事人 隐私权 保护 冲突 衡平
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 韩朝炜朱瑞一 一、现状: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困惑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此后,各地高、中院陆续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该制度现已成为全国大局部地区三级法院的日常制度之一。全国范围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具体操作规那么并不统一,主要表现在是将裁判文书原文不加修改地全部网上公布,还是对裁判文书作一定处理,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根本信息屏蔽后再予上网,比方,裁判文书首部有关原告根本情况的原文为“原告:张三,男, 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路某号〞,上网的裁判文书对此那么简化为“原告:张某〞。对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的认识不同,是实践中裁判文书上网操作规那么有所差异的原因之一。然而,我国近几年已发生多起当事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法院判决书张贴于住宅小区或个人博客,对方认为该公开判决书的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并引发纠纷的案例,川反映出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所涉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重视。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关系,实践中出现以下3个困惑:第一,如何界定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涉及的当事人“隐私〞及“隐私权〞?第二,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是否存在冲突?第三,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应全部上网、全文上网,以及如何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之间实现合理地平衡?二、成因: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 冲突 〔一〕隐私权的终极价值―人格尊严 隐私权是人类不可分割的权利,“隐私权的内涵,与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有极大的关系。一个人的私生活受到干扰,将其姓名、照片、肖像等未经同意而公开刊登,必使其在精神上感到不安、痛苦、羞耻或惭愧,那么其人格尊严 }一― 显然已受到损害。"C2J隐私权意味着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自主观念来决定私人事务,个人是道德、精神上的主体,享有自由、独立、自主的特性,不受他人支配和于涉,从而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意义,因此,隐私权的终极价值和最终目的是实现个人尊严。 〔二〕裁判文书上网的主要价值―促进司法公开卜恻姗酬训酬姗酬洲姗姗姗珊 司法的民主性决定司法必须具有公开性,我国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公众对于司法权的运行情况享有知情权,法院那么有义务公开司法权的运行过程,接受人民的监督。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举证、质证,法官的心证过程和裁判依据,以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认定等均在裁判文书中有所反映,因此裁判文书是记录案件审判过程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上网的主要价值那么在于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开,使公众更深层次地了解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当然,除此之外,裁判文书上网还具有发现法律漏洞、保证裁判质量、培育法官素养、促进学术研究等作用。 〔三〕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 隐私权使个人享有一种独处之安宁而不被侵扰,蕴 含了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等人类普遍要求与推崇的重要价值,而这些价值的实现依赖于私人生活、私人领域与社会的隔离,也就是说没有“私密性〞,隐私权就无从实现。而裁判文书上网的主要价值那么在于促进司法公开,没有公开那么无从知情,没有知情那么无从监督,故越要充分保障公众对司法运行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越需要扩大司法公开的程度。不可防止的是,法院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在促进司法公开的同时,亦带来将裁判文书记载的有关当事人“隐私〞公之于众的“副作用〞,反映出知情权所要求的“公开〞与隐私权所依赖的“秘密〞之对立,使两种权利出现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何者更为优先,实质上是价值判断的问题。两种权利的“交界地带〞那么往往是价值判断最为困难之处,因为两种权利的行使均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并非一方明显优于另一方。对两种权利“界限〞的不同认定,实质上反映了不同社会开展阶段和环境条件下,何问题探讨厥测 种价值的重要性更高。 三、思辨: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比拟 分析 〔一〕司法公开的界限与裁判文书内容之比拟法分析 1.司法公开的界限 中世纪审判的一大特征是司法不公开,审判具有神秘性,其目的是使民众对权力产生畏惧,维护集权统治。理论上,“审判应当公开〞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其论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而将之作为一项诉讼原那么用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那么始于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 6条修正案,即“在一起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随后,该原那么在法、德、日、意等国家相继实行,并已成为现代法治的标志性尺度和司法民主的体现。然而,司法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在公开审判的过程中,出于对某些利益的特别保护,同样存在不能涉足的秘密禁区,这可以看作是司法权秘密性的体现。笼统地讲,涉及国家安全、未成年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各国对于司法秘密“范围〞的界定亦有不一致之处,例如,为维持法庭秩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美国法庭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明确规定“法庭不允许在诉讼进行期间在法庭内摄影或在法庭进行无线电播送〞;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同样规定“在法庭上进行的程序,包括宣布判决和判令,都是公开的。无线电和电视传送以及后来传播其内容用的录音和拍片,均不允许〞;相反,在我国,网络或电视直播庭审却是近几年司法公开的新兴形式。当然,我国对于新闻媒体报道庭审并非毫无限制,“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防止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法院〕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3[ 2.裁判文书对“少数意见〞的记载 裁判文书是否记载“少数意见〞,亦表现出各国司法公开界限的差异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允许不同意见〔包括不同的裁判结论及同一裁判结论的不同理由〕出现在裁判文书中,以“使得后来的判决可能纠正法院所犯的错误〞。[4〕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一般只说明一种法院意见,而不允许记载未被判决采纳的“少数意见〞, 但现今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裁判文书可以载明不同意见,如日本裁判所法第11条规定“下级裁判所的判决不写出少数人的意见,但最高裁判所的裁判中必须表示出 各裁判官的意思。〞在我国,现行程序法并不允许将不同的裁判意见或理由写进裁判文书中。 从司法不公开到公开的开展过程可以看出,司法公开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人权,二是为了实现公众对司法运行情况的监督权。与此相对应,司法公开可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司法权本质上是“判断权〞,因此司法公开的实质内涵在于诉讼程序向当事人开放以及诉讼资料向当事人公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而这种“公正审判权〞正是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根本人权。[5J司法形式意义上的公开那么是向社会公开,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对司法权运作的知情权,归根结底是使公众在知情的根底上,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形式公开应以实质公开为根底,裁判文书上网能直接促进司法形式上的公开,但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诉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裁判文书的公开便没有意义;同样,如果在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那么这种公开便本末倒置了。而从对新闻媒体直播庭审的限制,以及是否向当事人公开“少数意见〞可以看出,相较于法治兴旺国家,我国更加注重司法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在实质公开上那么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二〕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比拟法分析 1.美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美国各级法院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初级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化解具体的社会纠纷,全国绝大多数案件均由初级法院审理,但其中相当局部案件的审理没有经过完整的法律程序,裁判那么通常以口头方式进行,并无文书,少数情况下仅有“表格式的〞裁判文书,而文书上仅记载案件裁判结果,并不记录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美国为判例法国家,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主要目的是制定司法政策和形成规那么之治,因为初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创造规那么,不具有向社会公开的典型意义,故即使制作了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也不会在网上公开。[6〕而较高审级法院的职能那么主要在于创造规那么、制作其他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时可资援引的判例,其所作裁判文书的重点在于论证观点而非说明事实,故对于事实局部的描述较少,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私人活动〞的公开程度那么相对较小。基于此,在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上,美国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全部裁判文书均网上公开,但初审法院所作的裁判文书仅有局部上网。而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美国裁判文书“首部〞中有关当事人信息局部仅写明当事人姓名,不出现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以及住址等。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一般如实公布,涉及隐私的案件那么仅出现当事人的名字〔(first name),而将当事人的姓氏〔last name〕简写为首个大写字母,如将“Michal Jack- son〞简写为“Michal J."0 2.我国台湾地区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自1998年起,除了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台湾 “司法院〞将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书均在互联网上全文公开。由此带来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困扰,局部涉案当事人向“司法院〞要求屏蔽裁判文书中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基于此,“司法院〞自2023年起陆续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身份证字号、住址等信息隐匿,自2023年起,更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隐匿。直至2023年11月,“立法院〞对 “法院组织法〞局部条文进行修正,规定“判决书应公开当事人姓名,但是得不含自然人之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其它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司法院〞那么在此次修正说明中指出,裁判文书公开“具有公众监督、司法资源共享以及法学教育的目的,目前隐匿当事人姓名的公开方式,不利于媒体与一般民众检索,可能导致无法实现上述目的。而当事人姓名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已经公开,之后再于裁判书中公开并未过分侵害当事人隐私权。至于当事人身份证字号、地址等个人资料公开与否,对于上述目的的达成较无助益,更可能造成有心人士盗用或滥用,因此不予公开。"(7)可见,我国台湾地区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经历了从不上网到网上公开,从全文上网到隐去当事人所有个人信息,再到保存当事人姓名的开展过程。 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给我们两点启示:首先,裁判文书上网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具体的网上公开规那么应根据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来制定。美国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 “遵循先例〞为司法审判原那么,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是形成“规那么之治〞;我国台湾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具有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官只能解释而不能创造法律,裁判文书公开的目的是为满足“公众监督、司法资源共享以及法学教育〞之需。目的的差异决定了二者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也有所不同:美国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范围主要限于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而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审理的绝大局部案件的判决书那么均在网上公开。其次,虽然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有所不同,但无 论基于何种目的,在目的能够实现的根底上,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选择以尽可能少地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方式进行公开。具体而言,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美国法院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信息〔姓名〕作了简写处理,而我国台湾地区那么将所有上网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其它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隐去,这对于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衡平: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 建构 〔一〕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衡平之原那么 1.程序正当原那么。所谓程序正当原那么,是指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经正当程序,不得予以剥夺。该原那么要求作出任何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该确保当事人参与到制作该决定的过程中去,包括事先告知当事人,向第三人说明行为的理由、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等。由于裁判文书上网可能给当事人的隐私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应遵循正当程序原那么。 2.比例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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