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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构建
和谐社会
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思考
“和谐〞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社会境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直在探索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这一任务。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我国改革开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表达了广阔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稳固执政根底、实现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应当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形态和制度。但是,事实上这种和谐不是天生的,需要人们去建设,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人们不断培植。这就要求执政党提高认识,予以重视。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应当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其针对性有两个方面:其一,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实现和谐,矛盾就会积累并锋利化,就会产生社会危机,就会对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形成威胁,甚至丢掉政权。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就是证明,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它提醒我们,对于执政党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何等的重要。其二,我国的改革开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果不解决社会的协调开展,提高执政党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世界各国的开展进程说明,人均gdp从202300美元到3000美元,既是机遇,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搞得好,经济社会继续开展;搞不好,就会导致经济社会徘徊,甚至发生社会动乱。这就是拉美现象留给我们的经验教训。中国如何防止这类现象发生,这就迫切要求提高执政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决定非常清醒而深刻地指出,“党的执政地位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意味着,党的执政根底既不是超自然的,也不是超社会的,而是在于广阔人民群众的有必要不断更新的历史性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国家政权属于全体人民,这两条,是社会主义成为“社会〞主义而不是“国家〞主义的逻辑前提。我们也许可以说,借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观念,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本意有了更确切的把握。从前,“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曾经被认为是与“社会主义〞之间存在着锋利矛盾的。同样,在“阶级斗争〞被认为“一抓就灵〞的年代,把“社会主义〞与“和谐社会〞放在一起,也一定会被视为大逆不道。现在,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念被正式接受以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观念又一次极大地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宝库。
二、构建和谐社会要解决我国社会出现的较大利益差异和贫富差距
改革开放20多年,我们国家实现了一系列重大的转变。其中一个重要表现特征就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多元化开展的趋势。原有的一些阶层分化了,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在分化过程中,有些阶层的经济地位提高了,有些阶层的经济地位下降了,出现了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集团。这种变化是生产力开展的产物,也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典型特征,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开展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社会阶层的分化,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使我们所面对的利益主体情况更为复杂,整合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来得艰难。同时,不同利益主体由于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同和利益的差异,相互之间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甚至冲突,如果不能有效化解,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影响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
在经济快速开展和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我国社会也出现了较大的利益差异和贫富差距,而且尚有持续扩大的趋势。这一问题已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成了新的热点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到目前为止的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防止存在利益和贫富差异。我国目前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资源短缺、人口多、底子薄仍然是根本国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差异、社会成员自身素质的差异而导致的收入差异、贫富差异必然存在而且将长期存在。我们之所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配置资源的最正确制度和方式,而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原那么之一就是利益引导机制,没有利益差异就不可能有竞争,也不可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就难以提高效率,激发创造的活力,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开展。因此,合理的、适度的利益差异对经济社会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应该看到,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开展是不利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到达共同富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党和政府对这一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完善制度和法规坚决堵住非法获利甚至暴富的时机,运用二次分配等政策调控机制让更多的人共享改革开展的成果,解决不合理的利益差异和贫富差距问题。
因此,对于执政党而言,既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打破影响正当竞争和合理流动的制度性障碍,保证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特别是为社会地位较低的弱势群体成员向更高位置的流动提供平等的时机,促进社会阶层的分化朝着有利于现代化建设的方向开展。又必须最大限度地整合不同的利益主体,满足他们合理的利益诉求,合理地调节利益差异,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真正做到既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阔农民推动经济开展根本力量的作用,又鼓励和支持其它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开展积极奉献力量。既保护兴旺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开展活力,又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兴旺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激发各个社会阶层、各行各业的创造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执政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解决的新的重大课题。
三、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要到达的现实目标
一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唯物史观十分重视现实生活中人的需要。马克思认为,他们的需要即是他们的本性。人的需要又是不断开展的,呈现一种上升和丰富趋势。提高执政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必须深入体察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把维护和实现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表达在党领导开展的大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中,落实到社会经济开展的各个方面。执政党不能陶醉于过去为人民所谋利益的成绩之中,要眼睛牢牢盯住人民日益增长需要,想方设法引导好并满足好这种需要。不能把人民群众需要“日益增长〞仅仅看作是量的扩张,要更加重视内容上的丰富性,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种需要的日益增长,从生存到享受再到开展,不只是经济方面的,而且包括文化的、政治的、生态的等多种需要。和谐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集中表达了执政党的执政结果,是取得人民认同、支持、拥护的根底。
二是要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执政党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所要实现的政治目标,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为祖国奉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里的关键是正确对待“同〞与“异〞。和谐而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彼此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与相辅相成。为此,要在全社会认真贯彻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政策。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使执政党的核心价值观为全社会认可和实践,把各种合法社会集团的政治意愿吸纳到正规的政治渠道中来,把不同的利益和意见整合为公共政策。在这样做的时候,高度重视团结是最为根本的。团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是集中各方智慧、形成伟大力量的源泉。
三是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平、公正、正义有着相近的含义。从古自今它们表达着人们对正常、合理的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的期望。我国现在到达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开展有不平衡的小康。集中表现为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改变,地区差距继续扩大,反映收入贫富分化的基尼系数高居不下。与此同时,社会缺失诚信,公民在法律面前还不能做到人人平等,人身依附和特权依然存在,某些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这些都是与社会和谐不相称的,需要加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包括双重任务,既提高经济效率,又保障社会公平。公平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公平作为经济关系,指分配原那么,决定一定的主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经济利益;作为社会关系,指人际相处的平等地位和行为准那么,防止个人利益的追求对他人利益的伤害;作为政治关系,指一种社会制度和执政党的主张,表达出公正合理地配置权利与义务,保持亲合稳定的社会秩序;作为伦理关系,指“义〞与“利〞的统一,正确评价善与恶、是与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党和政府为社会提供的最大公共品和公共效劳,就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切实解决现实存在的经济一条腿长、社会一条腿短的严峻问题。
四是促进改革力度、开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的协调统一。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思想观念的转变。随着改革的深入,不可防止地会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现在的问题是对社会的承受力重视不够,导致一些矛盾的产生甚至激化。这就要求执政党善于统观全局、精心谋化,从整体上把握改革、开展、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从战略上考虑,要以改革为动力,把开展放在首位;从战术上考虑,又必须统筹安排好改革与开展的举措,着眼于“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排除不安定因素。要注意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节奏,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开展;通过改革开展促进社会稳定。社会承受力不能只看少数人,它是一种社会“合力〞。要充分考虑利益格局的合理性,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防止用“人均〞统计掩盖实际存在的贫富差距。要努力让最广阔的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改革开展的成果。特别关注困难群体的利益,切实解决他们的疾苦。
五是“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开展只有做到“以人为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才有正确的出发点和归宿。无论是“兴国〞还是“XX县区〞,首先是“兴人〞。要“以人为本〞,以人为主体,而不是搞“以物为本〞、“以权为本〞;要尊重人、依靠人、关心人的生存和开展,在任何时候都要做到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对执政党来说,就是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人为本〞,意味着干部要有正确的政绩观。在现实生活中政绩有各种各样:有为老百姓而为的政绩,也有为个人升迁或树碑立传的“政绩〞;有办实事、务实效的政绩,也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之类的政绩;有以增长促进社会开展的政绩,也有“增长〞而无“开展〞的政绩;有利于可持续开展的政绩,也有不断开展之路的急功近利的政绩等等。正确的政绩观,必然得到人民的拥护,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不正确的政绩观,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导致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造成政绩观天壤之别的根源在于是否真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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