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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防洪
台风
应急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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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通知
篇一: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简本
(2023年4月18日)
1 总那么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响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洪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水法实施方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那么
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全省防洪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防洪防台风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防指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防洪防台风工作,宣布启动、终止省防指防洪防台风应急响应。
(2)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洪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洪防台风、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洪防台风、救灾应急措施。
(4)下达抗洪抢险、大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发动全社会参与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6)组织气象、水利、水文、海洋、国土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
分析会商暴雨、洪水、台风开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2.2省防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省政府、省防指有关领导报告并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2)提出防洪防台风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省防指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省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催促各项防洪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3)负责省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添置、储藏、调剂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藏、管理。
(4)负责省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省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政府和省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3.2 预案准备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城市防洪防台风预案、渔业防台风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等各类预案方案。
3.3 预防行动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平安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城市、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洪防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省防汛、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全省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 响应级别
按洪水和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 总体要求
4.1.1 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省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进入汛期,省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响应工作。
4.1.3 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 防洪响应
4.2.1Ⅳ级响应
4.2.1.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洪Ⅳ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省造成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2~5年一遇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
20~3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2.1.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开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2)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开展趋势,了解重点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收集险情、灾情;掌握发洪区相关水库的运行情况,并对其它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必要时组织指导相关水库实施防洪调度。根据会商意见,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发洪地区未来降雨开展趋势,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和催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平安检查,及时处理平安隐患。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强洪水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开展趋势,发布洪水消息或警报,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暴雨、洪水实况和洪水预报。
(6)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响应急响应动态。
4.2.2Ⅲ级响应
4.2.2.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洪Ⅲ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较大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30~5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2.2.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开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部署防洪工作。组织做好发洪区相关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省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开展趋势;了解重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的险情、灾情;对发洪区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视。部署防洪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加强加密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省水利厅催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密对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6)根据洪水开展趋势,省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平安转移工作,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7)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
险物资器材。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防指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8)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指挥部要加强值班,在省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9)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气象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2.3Ⅱ级响应
4.2.3.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洪Ⅱ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较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3)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堤防或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4.2.3.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省防指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省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开展趋势,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省防办及时收集发洪地区险情、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的抗洪救灾动态,提出重大防洪决策建议意见,适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
(4)省水利厅催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的防洪平安工作。密切监视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提出重要防洪工程调度和抢险的建议意见。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逐时掌握江河洪水实况,滚动预报主要控制站洪水过程,并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6)省防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的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7)抢险队伍根据省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8)省民政部门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指挥部,在省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10)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气象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2.4Ⅰ级响应
4.2.4.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洪Ⅰ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
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3)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生严重内涝。
4.2.4.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设区市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开展趋势,继续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必要时,进行全民紧急总发动,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3)省防办对重大防洪决策提出建议意见。反响省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4)省气象局(台)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
(5)省水利厅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6)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7)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协调组织所属单位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省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
(8)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9)根据应急需要,省防指通知有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