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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局市政设施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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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设局 市政 设施 管理 意见
建设局市政设施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抢修行为,科学配套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减少道路重复开挖,防止在建设中出现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市政公用地下管线相互影响,减少爆管、断裂和被破坏等事故的发生,保证市政公用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地下管线标准化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标准地下管线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建立建设方案管理制度,统筹地下管线建设 1、地下管线年度建设方案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组织编制。各单位根据专业规划、企业开展方案、更新改造方案和用户开展方案等,于每年的4月底和2023月底前将下半年和次年的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建设方案报县住建局。 地下管线建设方案应当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编制;每项工程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的管线性质、管径、长度、工程所在区、依附道路起止路段、方案工期、资金来源、投资额等内容。 临时性增加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确定时报县住建局备案。 2、县住建局组织对地下管线建设方案进行综合平衡。对于各单位提报的建设方案中,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方案在相同路段上建设地下管线的,由城建处、市政处组织相关单位协调确定共同的建设时间,由各建设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同期施工,防止道路重复开挖。 3、对各单位提报的建设方案,经综合平衡后报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各相关单位;对列入县财政投资方案的工程,在下达投资方案的同时,将建设工程有关信息抄送各相关单位;对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制定的次年道路建设方案,抄告各单位,便于各单位统筹安排相关的建设工程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二)建立设计相互查询地下管线制度,减少相互影响 1、在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行业内其他单位查询相关地下管线情况。行业内其他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就查询内容出具书面反响意见,提供相关图纸资料或标明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并对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平安的提出保护范围和技术要求;对不能确定地下管线具体位置的,应主动协商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优化设计方案,防止在施工时发生管线冲突。 2、因新建道路和改建道路需要配套建设地下管线时,由城建处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市政公用地下管线配套建设意见,并统一协调规划部门和道路建设单位落实管网综合方案。 3、对房地产等建设工程进行市政公用综合配套时,由市政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红线外配套设施建设方案,保证同时配套。 4、地下管线设计应当遵循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管道的原那么。 (三)建立施工告知和监护制度,防止形成平安隐患 1、严格落实质量监督制度。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到县住建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县城建处、市政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切实履行质量监督职能。 2、地下管线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相关的其他单位,确定现场技术和设计交底时间,其他单位应当按时参加现场交底会议,现场交底应当形成文字记录;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所属单位研究制定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3、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勘测定位或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除路面开挖外,在相关单位提供的原有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以及开挖时遇到非原土层或警示带时,禁止采用可能危及管线平安的方式开挖。 4、加强对建筑材料和管道施工质量监督和控制,但凡未检测检验或无合格证的,以及经检测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建设中按规定需经监督或监理单位现场检查签证确认的环节,在未经检查签证确认之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督和监理单位应当派人及时到现场检查签证确认。 5、施工时遇到管线纵横交叉或管线间距不符合标准时,以及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平安或今后维修产生影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查明管线情况,与其所属单位协商解决方法,会同设计单位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并经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同意,不得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涉及到行业内相关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在现场旁站式监护。 6、在施工中发生其他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或发现行业内其他单位地下管线破损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原始纪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7、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进行回填。回填工程涉及其他单位的管线时,在回填前应告知对方查验,相关单位应派人进行现场查验并监护回填。 8、各单位在进行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按设计要求在地下管道上方沿管道走向设置标明管线性质和所属单位的警示带,非金属材质管线上方应采用金属示踪警示带。 (四)标准竣工档案管理,完善地下管线技术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备案。 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竣工图纸必须如实反映施工和验收时的实际状况,做到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3、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建设中形成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及时补充到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库中。涉及到其他单位管线改动的,应向对方提供相关的竣工图纸。 二、标准地下管线运行和巡线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库,将管网普查资料、建设竣工资料、维护和抢修资料及时补充到地下管线信息库中,保证地下管线资料翔实准确。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评估工作,掌握地下管线总体状况,为维修改造提供必要的信息。 (二)科学制定地下管线运行调度方案,加强对调度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科学调度水平,减少地下管线事故的发生;建立调度预警机制,定期对调度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管网运行异常情况;制定重大事故调度预案,做到发生重大事故时反响迅速、科学调度、减少影响。 (三)建立健全巡线管理制度,加强地下管线巡线管理力度 1、各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巡线管理方法,对巡线路段、巡线时间进行量化,特别是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要加大巡线密度。对巡线人员的巡线内容和工作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加强对巡线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2、巡线人员在巡线中发现管线爆裂、泄漏、冒溢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在发现管线被占压、被破坏以及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沿线施工等违法情况时,应当进行制止,在向本单位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报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技术人员或抢修人员未到达处理之前,应当进行现场监护。 3、加强地下管线管理的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提高地下管线管理的科技含量;为巡线人员配备必要的巡线工具和技术装备,提高巡线工作质量。 (四)建立事故报告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报告重大事故的人员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保证市政公用地下管线的平安。 2、各单位巡线人员在巡线中发现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破损、泄露、被占压或被损坏时,应当向12319热线报告,相关单位接到12319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处置或抢修。对属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的报告事项,经落实属首先告知的,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对该巡线人员进行奖励。 三、标准应急抢修行为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急抢修预案,合理设置抢修站点,充实抢修物资设备,加强抢修队伍力量,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响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单位发现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或接到事故报告后,一般应当在2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0分钟,并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局报告;对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应及时通知用户;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视情况可通过电视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影响范围和恢复供应时间。 (三)在应急抢修中,发现可能影响其他管线和设施平安时,应查明其所属单位,并及时通知对方。属行业内其他单位管线的,抢修单位应向12319热线报告,由12319热线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在接到12319热线通知后,应当在40分钟内到达抢修现场,及时研究保护措施,提高抢修效率,并安排专人实行旁站式监护。 (四)建立重大突发事故联动机制。各单位在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抢修时,遇到情况复杂、工程量较大,自身力量无法满足要求时,可向局提出要求,请其他单位支援,各单位在接到局发出的支援指令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到达抢修现场。 四、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意见,并制定各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急抢修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地下管线标准化建设管理,各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县住建局备案。在实施中,属管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城建处负责督查协调;属管线管理与应急抢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处负责督查协调。 各单位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观念,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种市政公用地下管线的平安。对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属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属局属各单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告知中出现的问题,由局政工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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