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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工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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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策
农民工失业保险存在问题与对策5篇
第一篇:农民工失业保险存在问题与对策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农民工是社会中一个较为为难的群体,他们像一个夹心层,处在城镇职工和乡村农民之间。农民工是城市化的产物,他们从农村涌入城市,从事的多半都是社会上最苦、最累、最危险的职业,然而,与他们从事的高危高压职业相对的是,很大一局部农民工都游离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不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是失业保险。
失业问题是短期内困扰农民工的最主要问题。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定因素,比方文化水平偏低,缺乏职业技能技术,缺乏就业信息,流动性较大,工作多局限在中小企业等,使得农民工成为城市中失业比例最高、失业最为频繁的群体。
由于农民工收入水平偏低,一旦失业,断绝了生活来源,便极有可能陷入绝对贫困。加上脱离了亲人朋友孤身在城市打工,缺乏可以依靠的对象,因此很有可能造成其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严重的甚至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情绪。因此,为农民工构建一张保其生存的失业保险网是极为必要且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现今在农民工失业保险方面的制度却很不健全。
一、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性问题1.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中国一共公布了四部有关失业保险的方法、规定、条例,分别是:第一,1950年救济失业工人暂行方法,主要覆盖对象为公私企业及事业单位在解放后失业的工人、职员和知识分子,后扩大为全体登记失业人员;第二,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四类人;第三,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九类人;第四,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覆盖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虽然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对农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有了一定的规定,然而相关规定是否适用还有待斟酌。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文件都局限于一些通知、意见,权威的法律条文仍是空白。
2.现有制度与实际情况的不适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然而对农民工来讲,很多行业就业不稳定,尤其是从事建筑行业等季节性的职业,很少有农民工能够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按照规定,这样农民工在失业之后就很难得到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条例明显偏向于城镇职工,很多规定都不符合农民工就业的特点,使得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存在种种困难。
3.待遇的不平等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农民工满足申请失业保险的要求,而且务工的企业也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那么,农民工失业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的补贴。然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却是按月发放。一次性发放的金额较低,且短视效应往往会使农民工很快花光补贴,再次陷入贫困。
4.转移接续困难
目前国家缺乏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条例和规定,各省市对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实施并不同步,有的地区并未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同时,对于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各地区,参与失业保险实施的方法并不一致。农民工在就业所在地缴纳失业保险金,由于保障水平较低,一旦失业返回家乡,就要面临失业保险金无法区域对接、城乡对接的情况从而被迫承担失业风险。
5.配套措施缺乏
农民工进城务工,但由于没有城镇户籍而无法获得所在城市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种种制度壁垒造成农民工失业后的绝对贫困。他们在劳保、社保、医保等方面不能完全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排斥在外;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适用对象也限于城镇最低收人家庭,而将农民工群体排除在外。
6.失业保险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障失业者的根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三是预防失业。目前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对失业者提供一次性生活补助,缺乏相应的失业预警机制和就业促进措施,再就业的功能相当弱,没有预防失业的功能。
(二)意识观念问题
1.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中央和地方政府往往更为重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尤其是边缘化的农民工群体的失业保险问题那么被搁置到次要位置。政府对农民工失业问题的关注度直接关系着这一制度的开展,迟滞的法律建设和缺失的制度构造都和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2.农民工意识淡薄
由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缺乏,多数农民工群体并不了解失业保险,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失业保险的存在,直接造成了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的情况。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更愿意把钱寄回家乡,参保意愿薄弱。再次,由于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企业不为其缴纳保费,多数农民工也不会去主动维权,变相鼓励、纵容了用人单位逃费、欠费。
政府、农民工以及企业对失业保险认识缺乏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失业保险覆盖面窄,拓面困难,保险金征缴不标准,逃费、欠费现象猖獗等,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开展。
二、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程度和工作的流动性情况,将农民工划分为三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失业保险政策。根据农民工的分类不同,对第一类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可以直接并入城镇居民失业保险体系,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义务和待遇;对第二类大量流动的农民工,可以建立一个全国通用个人账户,如社保卡,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网络系统,将参保人缴费数据都记录在卡上。实行全国范围内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第三类是季节性的农民工,多数离乡不离土,可考虑将其挂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向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实行弹性缴费标准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在一个单位很难工作一年以上的特点,将缴纳时间由至少满一年变为弹性制,设置为3个月、6个月,9个月,一年,及一年以上等不同的缴费时段,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由选择,当其负担能力较低时,可选择低费率;当其负担能力提高时,可选择高费率。在农民工失业后,可根据企业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期限,领取不同比例数额的失业补助金,缴费年限越高,领取的比例随年限递增。
(三)提高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1.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给付标准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过长,不利于鼓励失业农民工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可考虑将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规定为1年。将农民工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规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同时采取待遇随时间逐级递减的方法。在开始领取时待遇水平较高.以后每间隔一定期限逐步降低待遇,以鼓励农民工积极寻找工作。
2.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效劳、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奖金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建立标准的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充分可靠的用工信息,减少人员流动的盲目性;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有效合作,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民工培训网络;对快速再就业的农民工发放再就业奖励津贴,鼓励失业农民工积极就业。
(四)明确失业保险三方责任
1.政府责任
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增加鼓励农民工再就业的资金补助,同时,要针对农民工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合农民工实际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征缴条例和发放水平,保证制度的转移接续。最后还要加强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对农民工进行普及教育,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加大对企业逃、漏、欠、拒缴的打击力度,可采用银行强制划拨、增加滞纳金等措施,确保农民工失业保险资金的充裕和平安。
2.企业责任
企业要明确自身的缴费责任,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政府可对缴纳情况良好的企业进行政策优惠或者资金奖励等,鼓励企业积极为农民工投保。
3.农民工个人责任
农民工应该主动学法懂法,主动了解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自身的参保意识,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举报不为其缴纳保费的企业,拒绝与企业串谋。
(五)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专门账户
建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及监管制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通过平安有效的投资来增值,同时积极开辟和尝试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二篇:失业保险存在问题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哲学社会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韩菁202311201
3【】
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大批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加之高校毕业生数量激增,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根本生活和再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层次、覆盖范围、基金筹集、资格审查以及再就业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而需要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
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对策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时机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根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外部条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根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效劳,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开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现状
1986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探索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199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重大调整,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按照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对保障失业者的根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先后公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二、我国失业保险存在问题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国失业保险还存在着一些缺乏和问题需予以完善。
首先,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实施范围过窄。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根据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真正失业风险大的人群,如灵活就业,暂时就业的人员反而没有参加保险,所以说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依然过窄,既不能表达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开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剧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他们同样面临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