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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习
修改
刑诉法
体会
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体会
我国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就要求我们进行一系列加强人权保护的法律修改,2022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此次刑诉法修正与时俱进,亦明确将此作为一项根本原那么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使该原那么由宪法理论进入了实际操作,标志着刑诉法的重心完成了由打击向保护的转移,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具里程碑性的意义。
一般刑事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先有犯罪结果,再根据各种证据追溯、复原犯罪事实,故证据线索无疑是刑事诉讼的生命线。因刑事侦查一般属事后追查(抓赌博、扒窃、两抢及交易类的现形性刑事犯罪除外),导致绝大多数证据材料在案发时不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甚至多数关键证据在犯罪嫌疑人亲友、同伙控制下,为保障侦查的有效性,自古以来的侦查一般都是秘密进行,为的就是防止打草惊蛇,不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同伙有消灭证据的时间和时机。而“国
家专门机关在追诉、惩罚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职权,从而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连我们这些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都不敢轻言知晓、熟悉,更勿论犯罪嫌疑人,故犯罪嫌疑人是否可委托辩护人就显得至关重要。此次修改将可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原来的“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至此,刑事诉讼全过程都可委托辩护人,使侦查阶段不再是真空。且委托人由原来的自行“聘请〞,变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的的权益更易得到保障。当然,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打击也得跟上,故新法明确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即侦查透明化了,辩护人的活动也要透明化,辩护人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要监督辩护人,防止辩护人帮助串供或消灭证据。
新刑诉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实际上是“疑罪从无〞原那么的具体和明确。“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在此根底上,衍生出了沉默权,此次修改虽未废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答复。〞之规定,未赋予其沉默权,
但明确举证责任,无疑是一个进步。
修改前刑诉法虽然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是否可以理解为,除“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外的其他非法证据不排除,这无疑给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留下空间。此次修改,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进一步明确这些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同时规定了非法证据存疑排除制度,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确立了公诉机关的双重证明责任——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犯罪成立,还要证明这些证据的来源(程序)是合法的。
新法进一步规定了证人(含鉴定人)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否那么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五十九条规定:“证
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实际上人性化、人文关心的表达,也是西汉时就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的再现,同时也“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的延伸。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属证据的当然排除之列,意味着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强迫证人作证,不得强制收集证言,但法院却可以,多少有些“只许州官放火〞之嫌,但总的来说,法院的审判远比侦查要公开、透明得多,证人的合法权益也更易得到保障。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最直接的后果是司法机关办案难度增加,但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表达,更是法治的进步。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得以表达。
第二篇: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体会学习修改后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国的刑事政策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与现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程序安定等原那么不相符合。此次修改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新法与旧法相比取得很大的进步,从许多方面对许多问题做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对很多制度如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也做了修改和完善。
我国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就要求我们进行一系列加强人权保护的法律修改,2022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此次刑诉法修正与时俱进,亦明确将此作为一项根本原那么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使该原那么由宪法理论进入了实际操作,标志着刑诉法的重心完成了由打击向保护的转移,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具里程碑性的意义。
一般刑事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先有犯罪结果,再根据各种证据追溯、复原犯罪事实,故证据线索无疑是刑事诉讼的生命线。因刑事侦查一般属事后追查(抓赌博、扒窃、两抢及交易类的现形性刑事犯罪除外),导致绝大多数证据材料在案发时不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甚至多数关键证据在犯罪嫌疑人亲友、同伙控制下,为保障侦查的有效性,自古以来的侦查一般都是秘密进行,为的就是防止打草惊蛇,不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同伙有消灭证据的时间和时机。而“国家专门机关在追诉、惩罚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职权,从而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连我们这些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都不敢轻言知晓、熟悉,更勿论犯罪嫌疑人,故犯罪嫌疑人是否可委托辩护人就显得至关重要。此次修改将可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原来的“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至此,刑事诉讼全过程都可委托辩护人,使侦查阶段不再是真空。且委托人由原来的自行“聘请〞,变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的的权益更易得到保障。当然,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打击也得跟上,故新法明确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即侦查透明化了,辩护人的活动也要透明化,辩护人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要监督辩护人,防止辩护人帮助串供或消灭证据。
新刑诉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实际上是“疑罪从无〞原那么的具体和明确。“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在此根底上,衍生出了沉默权,此次修改虽未废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答复。〞之规定,未赋予其沉默权,但明确举证责任,无疑是一个进步。
修改前刑诉法虽然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是否可以理解为,除“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外的其他非法证据不排除,这无疑给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留下空间。此次修改,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进一步明确这些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同时规定了非法证据存疑排除制度,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确立了公诉机关的双重证明责任——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犯罪成立,还要证明这些证据的来源(程序)是合法的。
新法进一步规定了证人(含鉴定人)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否那么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实际上人性化、人文关心的表达,也是西汉时就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的再现,同时也“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的延伸。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属证据的当然排除之列,意味着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强迫证人作证,不得强制收集证言,但法院却可以,多少有些“只许州官放火〞之嫌,但总的来说,法院的审判远比侦查要公开、透明得多,证人的合法权益也更易得到保障。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最直接的后果是司法机关办案难度增加,但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表达,更是法治的进步。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得以表达。
第三篇:XX县区院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XX县区检察院掀学习新刑诉法热潮
为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尽快理解、领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精髓,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6月11日,XX县区检察院召开全院大会,部署XX县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修改后学习培训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迅速掀起学习新刑诉法热潮,呈现出“活〞、“广〞、“大〞的特点。
“活〞即培训方式活。方案提出全员培训、全面学习、全部考核的目标,采取“集中学习与干警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适用局部重点学,修改局部逐条学〞的方法,按照“分头准备、一人主讲、集体研讨、考核提高〞的形式开展培训学习,即: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干警进行学习内容、学习重点、学习资料的准备;利用集中学习的时机,采取轮流的方式,由业务骨干在全院或科室进行专题讲课,适时邀请专家做专题辅导;经常性组织干警对学习心得和法律运用、人权保障、执法标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和理论研讨,争取形成研讨性成果;分阶段采用考试等形式对学习培训成果进行验收。
“广〞,即覆盖面广。此次学习培训,不拘泥于一线业务部门,主张全员参与学习,全院形成气氛,无论是办案干警,还是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干警,都被纳入学习范围,确
保通过全员学习培训整体提升检察干警对新刑诉法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法律素养和能力
“大〞,即支持力度大。为确保方案顺利实施,提高培训效果,该院将星期五作为学习日,要求各科室制定学习方案,报政治处备案,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该院不仅为干警购置了刑诉法单行本,每个科室购置一册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