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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住房
城乡
建设部
关于
修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范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方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方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局部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方法
(2022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2223年202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方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根底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方法。
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省建设厅颁发XX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22]35号)
2022-12-13上午2023:12:54总点击数:4764
粤建管字[202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XX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XX省备案管理实施细那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XX省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XX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那么(试
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22]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那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XX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标准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标准、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工程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那么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方案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附表六)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方案如期进行验收。
第九条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七);
(九)市政根底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平安评价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平安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