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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鱼”事件的法学评析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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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鱼”事件的法学评析 法学专业 天价 事件 法学 评析
哈尔滨“天价鱼”事件的法学评析 摘要 2016年2月,哈尔滨“天价鱼”事件一经在网络上爆料,马上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对此事件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学的视野,根据官方的调查结果,分析事件中所存在问题,探讨问题的违法性,在此基础上对禁止虚假宣传、禁止消费欺诈以及健全市场行政监管机制提出建议,并由“天价”一词引发对市场调节价的思考。 关键词: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行政监管;市场调节价 一、哈尔滨“天价鱼”事件的回顾 青岛“天价虾”事件平息不久,继之而来的是网上爆料的“天价鱼”事件。2016年2月一名常州游客在哈尔滨市旅游景区附近的松北区北岸野生渔村饭店就餐时,店家提供的是人工养殖的鳇鱼却谎称是野生鳇鱼,被报398元一斤,没有讨价还价之地,店家甚至殴打顾客,强迫顾客买单,由于当地民警执法不规范,最后“被迫结账”。最终导致“事虽息,人不宁”的结果,该顾客回家后在微博上留言表示对高昂价格的极大不满。由于网络信息量大,短短时间内此事件家喻户晓,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当日哈尔滨松北区成立调查组,次日调查组得出草率的结论:北岸野生渔村大堂内设有相关食材价格公示及相关图解,属明码标价;关于鳇鱼价格每斤398元是否违规,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鳇鱼销售价格不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畴之内,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这样的回应显然是广大网民和市民不能满意的。2月16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天价鱼”事件调查工作,责成市相关部门立即介入指导,要求松北区政府充实加强调查力量,依法、公正、客观地开展调查取证,尽快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政府调查组的深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调查结果显示:“北岸野生渔村”把人工养殖鳇鱼当野生鳇鱼售卖,欺诈消费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未按时申请延续,属于无证经营;证照与牌匾名称不符,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点菜单上签字系饭店服务员所签;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陈某被打情况属实;民警张某某出警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政府部门吊销涉事者“北岸野生渔村”的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额度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本事件中的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存在的监管缺失、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问责。 “天价鱼”事件之所以能被广大民众所知道,仅仅是因为事件中的消费者不满店家过于昂贵的价格,而在网上抱怨。随着相关行政部门的深入调查,暴露出的问题远远超出了价格不公的范畴,调查出的真相却是让人大吃一惊,该饭店无证经营一年却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追究,其牌匾与证照不符也无人问津,其经营者为了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野生”字眼在牌匾和价目表上作虚假宣传也无人惩处,把人工养殖鳇鱼当成野生鳇鱼欺诈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上述问题愈演愈烈,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为何消费领域的“天价”不断?为此本文拟从法学角度,深入分析上述问题的违法性以及产生的根源,提出相关防范此类问题发生的对策和建议,探讨政府价格调控机制。 二、分析事件中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相对人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并表现于外部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全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主体合法,依照法律规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二是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授权范围内、受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没有滥用职权;三是内容合法,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意思表示真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等;四是程序合法,行政行为既要遵循行政程序的原则,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五是形式合法,例如行政机关要书面答复,行政许可机关要颁发证照等。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就受法律保护,具备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必严。 1、对事件中行政监管缺位的分析 法无明文规定不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政,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十九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作无证经营处理。北岸野生渔村饭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是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4号,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该饭店并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延续,仍继续经营,相当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属于违法经营。然而,无证经营持续一年,却相安无事。立法上,对于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是具有明确规定的。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都强调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实行严格的市场监督。履行市场监督职能是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一旦在具有作为可能性的情况却逾期不为的,则构成程序违法,属于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对于事件中该饭店的无照经营行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却没有依法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及时追究该饭店的违法责任,属于不作为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根据黑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016]8号文件,2016年1月20日至4月30日,在黑龙江全省范围内展开百日维权活动。该活动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各个市县以及镇政府等行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加强对市场的行政监督,整治违法经营行为,促使经营者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论是在对餐饮服务业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还是在全省开展百日维权活动中,都没有对北岸野生渔村饭店的非法经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可见,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的政府部门并没有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造成行政监管的严重缺位。 2、对事件中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分析 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应该模范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做到与老百姓友善沟通,保证行政执法和谐。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不仅要秉公执法,也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执勤。据调查结果显示,该事件中的民警在出警时出现了语言不文明、抽烟等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不具备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应有的道德素质,违背了法定义务。因此,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一部分,不可忽视。 三、、解决策略 在立法层面上,关于市场的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出现严重的行政监管缺失问题。就哈尔滨的行政监管实施状况而言,早在2004年《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就已经出台,2014年哈尔滨市政府调整相关部门职能,设立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在2015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又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就“天价鱼”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来看,哈尔滨市行政机关不但不依法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而且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较低,这样问题并不是只在哈尔滨行政机关身上出现,而是整个中国行政体系的通病。下面就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几点建议。 1、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类似于“天价鱼”事件中的无证经营不追究的行政不作为、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是行政执法当前非常突出的现象。因此,打造一支法律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恪尽职守的行政执法队伍对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综合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一方面,实行公务岗位的“严进宽出”制度。坚持“逢进必考”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择优录取并且量才定位。公开选择素质高,尤其是法律素质高的人员来保障执法队伍的素质。实行严格的公务员工作考核程序,对不称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坚决给予清理;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严格惩处,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另一方面,实行持续教育管理。一只合格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时刻保持有先进性和纯洁性。在行政执法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精神的学习活动,树立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位信念,把“八荣八耻”作为日常行为准则,提高每一位行政人员的道德素养。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做到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掌握与本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 2、严格行政执法考核,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权责统一是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内涵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利,其行使职权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旦不合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管缺位的主要原因就是行政部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程序不严格,行政处分力度不大,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懒散。 行政执法考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情况的检验,关系到行政问责的实施。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有利于督促和约束行政执法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考核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评议考核,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采用组织考评、个人自评、以及部门间互评的方法,到人民群众中走访调查,设置评价信箱,鼓励老百姓采用匿名信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价,从而深入了解老百姓心中执法人员的形象,全面了解行政执法队伍的情况,便于及时规范行政行为。在完善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不合法或不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处分力度,尤其是对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处罚,即使不发生不利后果,也要承担与发生不利后果相同责任,严厉打击尸位素餐的行为。此外,可以参照司法体系关于终身责任制的规定,对一定级别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终身责任制,可以有效规制一些行政官员在位时“一手遮天”的现象,增加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成本,促使行政人员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语 民以食为天,人们外出就餐已经成为享受生活的方式之一,因此,餐饮服务市场不但要保证餐饮消费者吃得安心,也要保证消费者玩得舒心。维持正常的餐饮服务市场经济秩序不仅仅某个市场主体的责任,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个人层面,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的活跃者,要自觉遵守市场活动原则,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展开正当的竞争行为;消费者加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主动学习消费知识,理性消费,避免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层面,立法上完善餐饮服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执法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司法上,保证畅通的权利救济途径。社会层面上,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做到全方位的市场监管,才能避免类似“天价鱼”事件再次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健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餐饮服务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前瞻 [J].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9 ,(8):88-90. [2]刘刚,滕双春.虚假宣传行为的竞争法规制[J].研究与探讨,2015,(24):259-260. [3]申燕.“牙防组事件”的法学思考 [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4]郭隽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6. [5]李政洁.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5. [6]胡宝民.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D].长沙:湖南大学,2014. [7]林佳豪.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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