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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监察
法学
心得体会
【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刚刚进入监察战线的基层监察人员,深感身上所肩负的重担和使命感。近期通过对监察法的学习,也说说我的一些感悟。
一是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x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到达“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有效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x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利于健全党领导反x工作的体制机制。
二是监察范围全覆盖。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从这两条内容可以看到监察全覆盖。将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隙对接,做到了监察全覆盖,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监察权力的约束。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在行使监察权时同样受到监督和制约。监察法的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中规定,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x监督和内部监督四个方面进行监督。特别是针对监察人员,从监察法第十五条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从中体现了对监察权力的约束,将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作为新时代的监察人员,不单要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
篇二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和国家取得反x斗争压倒性趋势之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x斗争的历史长途之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x是必然的手段。
20xx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大会将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并表决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详细列出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组织结构、权力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反x重拳出击引发全世界瞩目,力度大、效果明显。我们国家迫切需要把传统反腐纳入法治化的标准轨道。
一、法治观念是法治思维的前提。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而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实质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意识决定行为,是领导思维的前提。由此,树立法治观念,是广阔干部群众最迫切的需要。各媒体和传播形式也要先从强化法治观念上多作文章。
二、法治知识是法治思维的保障。法治思维让我们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而如果对法治缺少认知和了解,不懂法,不熟悉法律,法治思维体系也是无法建构的。而法治知识又有与时俱进,更新较快的特点,因此,加强对法治、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很有必要的。
三、理性思考是正确的法治思维。冲动是魔鬼,理性思考是法治得以实行的正确思维方式之一。生活中人们对x行为自然痛恨,但谩骂、指责无济于事,以暴制腐自身违法,更是要不得的。法治方式有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推动反x斗争向纵深开展。社会和民众更多一些理性思考,也是社会的文明进步。
四、依法办事是正确的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正确的法治方式自然是依法办事。法治面前,公正为先,法律即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只有依法办事深入人心了,法治建设才谈得上成功。那种法治面前妄想特权,那种妄图钻法治漏洞的作法,都是反法治的,严重的要不得。
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需要形成良好法治习惯。纪检干部要守住职业红线,要严格贯彻实施确保执行到位,这样才能保证反x工程的顺利开展。要认真贯彻宪法要求和监察法立法思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侵占人民群众切身利益x案件的惩治,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篇三“钓鱼执法〞、“x治贪〞“抄家要钱〞,“惩防措施别出新裁〞“反腐手段形式各异〞,历朝历代均设立监察官史,建立监察制度,约束“各级官员〞。从汉代的刺史六条、隋唐时期的监察六法、宋代的监司互监法、明朝的“宪纲事类〞、清代的钦定台规无一不是为了切切实实打击“贪官污吏〞做出的强有力的反腐手段。即便如此,到今天“x〞现象它仍然存在……
20xx年3月5日,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因为这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时还审议并表决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随之,国家监督委员会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这一重要措施是加强党对反x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社会在进步,思维随之转变,方式更应完善,仅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制〞到“治〞的跨越才能顺应“新时代〞的开展。
从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到二十一世纪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到今天“监察法〞的出台,更有力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法律健全了,就要依法治理反x,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就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x工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监察委员会’将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中央’离我们很远,不会“监察〞到我们这里来〞如果仍持这种心态就大错特错,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从中央还是到地方,无论是高层还是基层都应该接受监察,一旦自我约束力度不够,违反纪律,迎接我们的将是法律的“治裁〞。“打铁还须自身硬,绣花要得手绵巧〞作为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的我们,更应该不断努力学习,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自我党性修养,提升自身素质,加强自身建设,政治上不触“红线〞、工作上不划“虚线〞、生活中不越“底线〞,首先把自己管好了,才能监督他人,“滴水穿石贵在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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