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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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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管理 规范 新编
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标准 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XX省方案生育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 (三)检查育龄人员的方案生育情况; (四)检查催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效劳; (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的方案生育档案; (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二)催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有关方案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四)登记外出育龄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 第五条各级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方案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经费,从收取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费和征收的方案外生育费中解决,缺乏局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负责;无用工单位和雇主的,由现居住地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凭批准生育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九条育龄流动人员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广东户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省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 发证部门按省有关规定向领证者收回工本费。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或违反方案生育拒交方案外生育费及罚款的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劳动部门不予办理外出劳务手续,待其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前方予办理。 第十一条育龄流动人员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向当地乡镇或街道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当地有关规定定期接受查验。 现居住地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对合格者应登记建档并在证明上盖章。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的育龄流动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和业主不予办理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不得让其购置或租借房屋,承包或租赁经营;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房屋业主和流动人员组织的建筑包工队、种养队等不得招用或容留。 第十三条单位、业主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方案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 流动人员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业主应按规定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本省户籍流动人员的独生子女优待证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对其父母的奖励,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雇主负责;无用工单位和雇主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不完成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业主,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当地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分: (一)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愈期不交验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交验证明; (二)违反本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和业主,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招用、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停业检查; (三)育龄流动人员虚报瞒报节育生育情况或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藏匿违反方案生育的流动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办证人员给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明的,处以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伪造、变造、盗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拘留或收容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方案外生育费或罚款的流动人员,公安部门可暂扣其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工商部门可暂扣其营业执照;劳动部门或暂扣其务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业主可辞聘解雇、停止承包或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土地和住宿场所等。暂扣的证件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方案外生育,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当地征收标准征收方案外生育费。 如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高于现居住地的,按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方案生育规定,如不当场执罚事后难以处理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当场处分。 当场处分应有2名以上方案生育公务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证件和开具统一票据。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方案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XX省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可按XX省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日公布的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同时废止。公布单位:XX省政府公布日期:93202321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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