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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工资
支付
保障制度
农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标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x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x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方法、x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缺乏202300万元的工程按造价的2%交纳;202300万元以上缺乏5000万元的工程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缺乏1亿元的工程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工程按造价的0.5%交纳。
第四条x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x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效劳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市级保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x市逍遥津支行,户名: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2023020230682。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用于保障金的款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开工前由工程工程业主代为垫付,并到市行政效劳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确认书证明。确认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交建筑业企业和交纳单位留存,作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之一,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程资金证明。
工程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工程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业主代为垫付的保障金是专户资金的组成局部。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工程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x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调查,一旦核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办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工程业主。
先予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市清欠办应责令建筑业企业在15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市清欠办可商工程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
第九条保障金只可用于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清欠办投诉 :561720230。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工程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共同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工程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2023日后且无投诉,建筑业企业或工程业主可持工程决算和对方签发的保证金权属确认书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那么,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报请职权部门撤消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程、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工程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x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实行工资卡发放。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用工台帐,工资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五条工程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催促建筑业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质量等级、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发生工资纠纷、拖欠投诉的联系 等。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那么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
农民工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工程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工程工程竣工后,工程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程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用工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和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列入信用体系,及时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由市清欠办负责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方法。本方法发布施行时,正在进行结构施工的工程工程,也应按上述规定交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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