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粮食局
粮食
储备
管理制度
市粮食局粮食储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证全市粮食平安,标准市级粮食储藏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级储藏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而储藏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藏粮管理的原那么是政府储藏、市场运作、标准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藏、费用实施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级储藏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藏粮行政管理。负责审查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资质,确定市储藏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藏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藏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资质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藏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标与检验
第五条市级储藏粮储藏实行公开招标。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平安标准,制定xx市市级储藏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方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藏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条承储企业按中标要求负责市储藏粮的采购,自主择机开展粮食轮换,自负盈亏,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承储企业组织储藏粮入库后,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依照企业提供的存粮仓廒报表,从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等方面,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储藏粮。
第四章储存与轮换
第八条市级储藏粮必须是到达国家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严禁陈粮入库、露天储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方法、粮油储藏技术标准、企业消防平安管理方法等管理规定,科学储粮,做到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市粮食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市级储藏粮的质量进行检验,承储企业不得违反粮食储藏标准,任意存放市级储藏粮。
第九条市级储藏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粮为3年一个周期,一般情况下1年轮换30%左右,成品粮每年轮换4次以上。年度轮换方案和成品粮适时轮换方案由承储企业申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相关银行部门备案。轮换发生的差价损益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条承储企业按方案实行存储粮轮换时,必须及时将轮出和轮入粮食的数量、质量、生产年度、出入库时间报市粮食、财政主管及相关银行部门备案。原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4个月,成品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动用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藏粮。
(一)全市或者局部地区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动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藏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对市级储藏粮采用不同的应急动用方法。当用于救灾时,实行政府采购;当因市场粮价异常波动或突发粮食事件等情况时,储藏粮按政府指定价销售,其政府指定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贴。
第十三条市级储藏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市级储藏粮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
第六章费用补贴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xx市市级粮食储藏费用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市财政审核拨付补贴费用的依据。保管、监管费用及行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其中,行息和保管费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储企业和相关银行。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要单独设立储藏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藏粮数量和本钱,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主管部门、相关银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承储企业仓储、统计、会计报表要按月上报市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储藏粮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予配合。市级储藏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平安和均衡轮换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有关企业应当立即纠正;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市辖3县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粮食储藏方法。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