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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司法
执业
管理办法
XX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管理方法的通知
司发通"202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获准行政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配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部第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部第96号令)的实施,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标准司法鉴定行业秩序和执业环境,经司法部2023年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1—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标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
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那么排序;第
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
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
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
七、
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代码。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那么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那么相同,第
七、
八、九位为持证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顺序号码,第
十、十
一、十二位为持证人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监制。证书填写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字迹清晰、工整、标准。如有更正,应当在更正处加盖登记机关红印。第十一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颁证机关〞栏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红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证机关〞栏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红印、司法鉴定人照片右下角骑缝处应当加盖登记机关钢印。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证书“有效期限〞栏应当注明五年有效期限的起止时间。
证书填写的颁证日期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经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日期。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用于公开悬挂在司法鉴定机
构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鉴定人本人在执业活动中使用,并用于接受查验。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转借或者成心毁损。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依法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变更记录页中予以注明,并加盖登记机关红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或者鉴定执业类别,登记机关应当为其换发证书,并收回原证书。换发的新证书的证号、有效期限及载明的其他登记事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经审核登记后应当为其颁发新的证书,并收回、注销原证书。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证书使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延续,经审核符合延续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为其换发证书,并收回原证书;因故延缓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待延缓情形消除后,登记机关可以为其换发证书。
换发的新证书的证号、颁证日期及载明的登记事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在“有效期限〞栏中应当注明新证书五年有效期限的起止时间。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证书损坏的,应当在申请补发时将损坏的证书上交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补发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及时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分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扣缴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
人执业证,处分期满后予以发还。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能收回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告撤消。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司法鉴定人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被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收回、注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能收回的,由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对收回并作废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使用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工作中,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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