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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2023
年关
开展
公路
水运
工程质量
建设
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XX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赣交基建字[2023]61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XX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那么已于2023年7月7日经厅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XX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赣交计发[1993]第8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XX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在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实施细那么。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专用公路和XX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XX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XX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受XX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的划分,具体负责其监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导。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质监机构〞)。市级质监机构根据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权限范围的划分,具体负责(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省级质监机构指导。
有条件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质监机构〞),未能设立专门质量监督机构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工程是指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纳入各级政府交通运输根本建设年度方案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养护大修工程的公路工程工程。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实施质量监督的水运工程工程是指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纳入各级政府交通运输根本建设年度方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工程。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工程法人,以下同),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各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义务,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从业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涉及公路水运工程的结构平安、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那么,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下的“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当经交通运输部考核合格,市级质监机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厅考核合格,县级质监机构应当经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以抽查的方式对公路水运工程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事故,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分。
各级质监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内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第三章质监机构及人员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为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质监机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根本条件。
第十七条
市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本专业助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质监机构应具备的根本条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九条
质监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由同级财政保障。第四章质监机构职责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根据本实施细那么确定的质量监督工程工程范围,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质量鉴定,参加竣工验收;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有关的专项活动,指导全省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甲、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和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评审,以及监理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五)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等级评定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初审和乙、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监督指导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六)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七)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指标的数据统计,质量状况分析,定期发布质量信息;
(八)受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组织全省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负责市级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的考核;
(十)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质监机构XX县区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质监机构监督范围
省、市级质监机构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划分监督范围。
(一)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的工程工程范围:
1、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养护大修工程,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程中的特大桥和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的公路工程工程;
2、航电枢纽、Ⅳ级及以上航道整治、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和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的水运工程工程;
(二)市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工程工程范围:
除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的监督工程工程范围以外的所有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程。
设立了县级质监机构的,设区市、县级质监机构的监督工程工程范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取证等;
(三)对可能存在的涉及结构平安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质监机构可以委托或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的工程,应责令停工。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时,应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抽查:
(一)从业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二)从业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试验检测工作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效劳情况;
(四)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其人员资格;
(五)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等情况;
(七)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及时性、标准性、客观性。
第五章质量监督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简称“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报备开工报告前二十个工作日,到质监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工程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工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文件;
(三)工程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工程法人、工程经理、工程总监相关情况的材料;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未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根本建设程序的工程工程,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根本建设程序的工程工程,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应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尽快完善根本建设程序。
符合根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三十条
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工程特点,制定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涉及结构平安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委托或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做好现场监督抽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问题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