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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诚信
法治
政府
事理
基本准则
新编
诚信应是法治政府治事理政的根本准那么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子曰:“民无信不立〞。这是我们的老祖宗孔子在x年前说过的关于诚信的两句话。第一句话是说人与人之间要讲信用。没有信用,人们就无法进行交往,社会共同体就难以维系。第二句话是说政府对人民要讲信用。政府对人民不讲信用,人民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人民对政府失去信任,政府就不能存在。
孔子上述两句话与我们现代人所信奉的法和法治的原那么、精神是相吻合的。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故现代各国私法均确定以诚信为其根本原那么,如我国民法通那么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正是因为“民无信不立〞,故现代各国公法均确定以诚信政府和信赖保护为其根本原那么,如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颁发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如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变更或撤回,要依法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法治政府是有公信力的政府,而公信力是建立在行而有诚,言而有信的根底上的。法治政府只能是和必然是诚信政府,它不能不以诚信作为其治事理政的根本准那么。因为法即是以诚信为前提的,诚信是法的内在本质。无论是以文字表现的法,还是以惯例、原理、习俗表现的法,无论是硬法,还是软法,无论是私法,还是公法,其精神和灵魂都只能是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法,就没有法治。民无诚信,即为刁民、奸民,何谈法治社会。政府无诚信,即为专制政府、无赖政府,何谈法治国家。
我国早在上世纪后期就已经启动了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工程。x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以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根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工程启动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这是世人有目共睹的。但是,同样毋容讳言的是,我们也还有不少地方、不少部门、不少领域,其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仅停留在会议、口号和外在形式上,其治事理政的根本风格仍是人治、权治、专制。这些地方、部门、领域的政府和政府官员要求老百姓守法,他们自己却可以不受法律约束,随心所欲,任意所为;他们要求老百姓讲诚信,自己却可以不受自己的承诺约束,今天可以对自己昨天出台的政策,发布的红头文件不认账,本届政府可以对上届政府出台的政策,发布的红头文件不认账,甚至为创政绩不惜对自己的“臣民〞实施欺骗、胁迫。
像XX省XX县区自x年以后执政的历届政府、政府首长和政府官员,他们在会议上,在文件上不可能不讲“法治〞、不讲“诚信〞,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呢,与法治、诚信的距离可能就相差太远。关于债券发行、关于集资、摊派、关于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我国法律、法规是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的呀,他们是不知道呢,还是视而不见。
关于债券发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禁止欺诈;第十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公开劝诱。
关于集资、摊派,中共中央、国务院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始即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乱集资、乱摊派的文件和法规,如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即明确禁止任何政府机关、组织向企业的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对任何政府机关、组织向企业的乱集资、乱摊派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有权检举、控告。
关于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当然,这些法律、法规有些是XX省XX县区政府x年实施发行债券集资行为时尚没有的,是国家以后才制定和发布的。但是,即使是这样,即使当时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不存在(当然有存在的),XX省XX县区政府的行为也是明显违反法治的原那么和精神的。因为:
其一,政府的行为(特别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法无授权即不能为。XX省XX县区政府x年扣发教师和公务员的工资,强行让他们购置政府发行的债券有何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呢。如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即为违法。
其二,退一步讲,XX省XX县区政府发行债券的行为即使有法律法规根据,但其明确承诺x年全部还本付息却到现在仍赖着分文不付的行为又有什么法律法规根据呢。再退一步讲,即使法律法规有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规定,且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政府要兑现向老百姓作出的承诺的规定,但承诺的意义政府官员不可能不懂吧。如果不懂,其是不是有义务在承诺前查查辞典,或询问一下自家上学的孩子关于承诺的涵义呢。
其三,XX省XX县区政府某些官员提出“新官不理旧账〞是一种明显的无赖理论。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其新任法定代表人对于前任或前前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都不能不认可、赖账。否那么,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国际交往还如何进行。这是法律常识。不要说我国政府换届,执政党并不发生变化,就是西方国家,政党更替,后执政党政府也不能不认可前执政党政府的行为。
XX省XX县区政府的行为和其他一些地方的政府、政府部门实施类似行为,其原因是什么呢。最重要的原因也许不是我们的政府官员不懂法(确实也有不懂法的),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我们的许多政府官员缺乏诚信,缺乏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他们把法仅仅作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当这个工具好用时即用之,不好用时那么弃之。他们也清楚这种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惩罚。至于这样做是否会影响政府公信力,他们是不予考虑的,他们认为没有考虑的必要,因为他们手里有权力,老百姓信不信任我有什么关系,只要领导信任我,用我,我就有方法让老百姓服从。
纵观此案可见,我们必须深入反思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工程开展以来的经验教训。这些政府、政府部门对法治的这种阳奉阴违的现象说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仅要注重立法,让政府办事有法可依,不仅要注重向政府官员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让政府官员知法懂法,而且,甚至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培养政府官员的诚信精神和法治理念,要让诚信精神和法治理念融入政府官员的血液,使之时刻在他们的血管里流荡。让诚信和法治真正成为政府官员治事理政的根本准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