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公共汽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劳动秩序,提高效劳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开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第三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分。XX县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分。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开展,应当与经济开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本市根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的属性实行优先开展的原那么,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设施建第2页共13页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第五条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开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开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平安营运、标准效劳、便利乘客的原那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