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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促进
招商引资
工作
若干规定
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假设干规定
【发布单位】
XX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2023-20【生效日期】
1999-2023-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开展的假设干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快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如意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XX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优质效劳承诺
第二条第二条如意开发区对进区工程的审批手续从简从速办理。工程审批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效劳,招商局在接到客商提供齐全资料的情况下,协调各部门在5-2023个工作日内办完工商注册等手续。
第三条第三条如意开发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干扰、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税收优惠
第四条第四条对进入如意开发区且经营期在2023年以上的企业按先征后返的方法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第五条第五条凡进入如意开发区企业其所得税实按15%的税率征收。
1.高新技术企业。凡经自治区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如意开发区认定为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三资〞性质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它性质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五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2.三资企业。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3.横联企业。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横联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4.其它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三年给予50%的返还。
第六条第六条投调税。凡在如意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兴建固定资产的其投调税全额返还。
第七条第七条增值税。凡创该税在202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20230万元为基数,以后五年内每多创50万元,按中央留成地方局部的2023%比例递增返还企业,但最多不超过增值税留成地方局部的50%。
第八条第八条营业税,比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为开发区实现可用财力超过800万元,其所得税减半优惠的政策可再延续两年。
第四章土地及其它优惠
第十条第十条进如意开发区的企业,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土地出让价格。对进入如意开发区投资2022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土地出让价格按标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优惠,一次性付款可按标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40%收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及国内外知名大公司、大财团进区投资的工业工程、新技术工程,可给予更大的优惠,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方法,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一般情况下应一次性付清,确有特殊情况者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工业工程也可以土地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区也可以土地折价的方法与投资者共同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进入如意开发区的企业所需的水、电、汽、暖等按要求保障供给,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工业工程的水和汽的贴费一律减半征收。投资在2022万元以上的工程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方法,一事一议。
第五章奖励方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如意开发区设立专项经费并成立相应机构,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对所有帮助如意开发区引进工程的中介人,按该工程在如意开发区建设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的5‰给予奖励,跨年度工程可分年度奖励,直至工程全部竣工投产为止。也可以在工程投产后的三年内,由受奖人选择其中任意一年内该工程为如意开发区形成的可用财力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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