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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
2023
车驾
业务
监管
工作
实施细则
交警支队车驾管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车驾管业务办理质量和效劳水平,标准车驾管业务流程,标准车驾管民警行为,及时发现异常业务,保持队伍纯洁性,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管工作标准(试行),制订本细那么。
第二条 严格落实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和监管别离机制,建设车驾管业务监管中心,建立健全业务监管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依据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便民效劳站管理方法、机动车查验工作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管理方法、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管理方法负责本辖区和本所、县级车管所、机动车平安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效劳站、便民警务站等办理各类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以及互联网效劳平台及自主研发的app、微信平台办理、预约的各类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业务延伸点的业务监管。
第四条 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为本级业务监管第一责任人,支队车管所各科室科长、县级车管所所领导为各级监管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监管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交警支队成立车驾管业务监管中心,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负责本细那么的组织实施,日常对全市车驾管业务进行分析、预警、核查及业务标准性的监督,为推进车驾管业务标准化、提升群众满意度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监管中心岗位及职责:
(一)查验检验监督岗
1、对机动车查验登记业务,每周分析同一车型集中注册登记、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注册登记等数据,研判机动车查验替检、未实车查验办理登记、降低查验标准等违法违规嫌疑。
2、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数据,每周分析异地集中办理检验、同一车型集中办理检验、机动车检验时间与行驶轨迹不符、检验一次检验合格率、复检率、受托检验率等数据,研判分析机动车替检、降低检验标准、伪造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嫌疑。
3、每日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查验的重点车型100%核查、一般车型10%核查,建立台帐;对查验员执法记录仪视频每日抽查不少于30%。
(二)巡查检查监督岗
1、对两级车管所、社会化考试场、总分值审验教育点、机动车登记效劳站以及号牌制作点等车驾管业务网点每日进行音视频巡查,巡查的网点数量不少于业务网点总数的20%,其中对县级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效劳站、驾驶人考场、查验区域、总分值审验教育点等重点业务网点的巡查比例均不少于5%。对发现的问题或嫌疑违规情形制作巡查记录,将截屏、抓拍的图片录入监管系统,按照标准进行通报或对存在问题的截图建立台帐,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当场通知停止业务受理、移交案事件调查岗。
2、每日随机抽取上一日业务办理过程音视频进行回放检查,随机抽取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业务总量的1%,其中对驾驶人考试、大中型客货车查验业务,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业务量的5%;并结合两级监管平台发现的异常情况,定向抽取音视频回放检查。
3、采取办理体验、业务咨询、群众沟通、突击明查方等方式开展实地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实地现场检查,检查时形成检查清单。每周实地现场检查的网点数量不少于辖区内业务网点总数的5%,其中对县级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效劳站、查验区域、驾驶人考场、总分值审验教育点等重点业务场所检查数量均不少于2个;对号牌制作点检查每3个月不少于1次。检查方案录入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地点及检查人员。
4、每月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方式开展回访调查,调查了解业务办理情况、效劳满意度、意见建议、举报投诉等情况。
(三)车驾管业务监督岗
1、对机动车牌证发放业务,每周通过两级监管平台分析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非工作时间办理业务、屡次补领号牌或者行驶证、机动车或者驾驶证频繁转出转入等数据,研判违规发放牌证、假牌套牌等违法违规嫌疑。
2、对互联网、自助效劳终端等业务,每周通过两级监管平台分析机动车选号、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等数据,研判骗领机动车牌证等违法违规嫌疑。
3、对机动车异地集中注销登记、机动车档案补建、机动车信息变更等各类车驾管业务,每周通过两级监管平台关注及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违规现象。
4、每日随机抽取上一日业务档案进行检查,随机抽取的比例不少于业务总量的1%,其中对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大中型客货车登记查验业务的抽取比例不少于业务量的10%;对机动车登记效劳站业务、申请人在异地通过互联网办理的机动车牌证业务抽取、对邮政代办业务网点、各类自建app、微信公众号办理的车驾管业务不少于3%。并结合两级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抽取业务档案检查。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电子档案资料是否清晰、业务办理是否及时、信息系统日志是否正常标准。
5、每日检查各类车驾管业务平台、网办中心等业务受理、积压、归档、审核情况。
(四)考试业务监督岗
1、对驾驶人考试业务,分析考试积压、考试合格率和时间异常、异地人员集中考试、集中办理军警、境外驾驶证换证、驾驶人信息变更等数据,研判代考替考、考试作弊、降低考试标准等违法违规嫌疑。
2、对驾驶人总分值审验教育业务,分析异地参加学习数量、异地集中审验、人脸识别准确率等数据,研判总分值审验教育替学、为未参加总分值审验教育驾驶人违规办理业务等违法违规嫌疑。
3、通过每月不少于两次的考试成绩分析、互联网审核等方式对县级所科目一、科目四考试情况、两个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监管。
(五)案事件调查岗
1、核查处理各级部门移交、通报、交办的异常业务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发现等违法违规嫌疑;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违规线索,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响查处情况;核查警保效劳平台等非法改装车线索。
2、每日随机抽取上一日业务进行回访,调查了解业务办理情况、效劳满意度、意见建议、举报投诉等情况。其中,语音 回访的比例不少于业务总量的1%,对驾驶人考试、大中型客货车查验业务语音 回访比例不少于业务量的2%;对机动车登记效劳站业务回访语音 回访比例不少于业务量的1%;对数据分析发现违规嫌疑、群众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投诉等情况,全部进行语音 回访。
3、重点机动车驾驶人管控监管。实时跟进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旅游客车、校车以及营转非等重点机动车检验率、报废率升降情况;A1、A2、B1、B2等重点驾驶人按期审验、换证、参加审验教育、总分值教育比率情况;掌握二手车流向,催促二手车市场做好交易统计。
(六)督办考核岗
1、每月对两级监督岗位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培训及考核、对车驾管业务网点标准办理情况进行考核;指导两级监督岗开展监管工作,对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县级车管所报支队车管所党总支研究确认接管工作;根据各监管岗位记录以及问题核实情况对监管人员进行考核。
2、按照两级监管平台中产生的预警信息类型,每日、每周进行回溯,对异常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核查、通报,及时分析督办各级本门通报业务异常情况及时纠正违规业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结合业务新变化、新特征,增加分析研判事项,应用监管系统创立监管模型,及时跟踪分析异常业务。
3、每日研判嫌疑违规情形,将异常业务种类、办理网点、时间、地点和经办人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每周形成机动车和驾驶证重点业务异常情况预警,汇总各岗位监管问题,每周形成支队车驾管业务监管通报;跟进通报中涉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延伸点、检测机构、社会化考场等各级车驾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进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4、每月25日对本月全市范围车驾管全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车驾管业务领域开展趋势、异常,28日形成研判分析报告,并研究部署提出具体措施。
(七)科信保障监督岗
1、对两级车管所及全市车驾管业务网点、自助办理设备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2、对各信息系统应用情况、运行状况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管,针对系统漏洞及运维不及时的情况,积极协调交警总队负责部门,最大限度的为业务民警和人民群众提供稳定效劳平台。
3、针对系统及网络进行建设、运维监管,确保业务系统及监管中心正常运转,为工程验收提出使用意见,并作为验收资料。
4、积极建立、推广、应用异常业务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机动车智能审核、考试智能监管平台、机动车远程监销系统等,标准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支队车管所各科室、各县级所设立监督岗,由各科科长、各县级所所领导兼任的同时,可增设1名民警专职担任,负责业务职责范围及本辖区车驾管业务监管工作。监管职责:
(一)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对日常业务进行监管,对车驾管证芯根底信息进行管理,针对系统中的预警信息,进行回溯,查摆整改。
(二)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业务监管功能、档案抽查等方式,对车驾管异常业务、业务标准化情况进行监管;对进口机动车、大中型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的注册、转移、变更登记业务,复核全部业务信息、档案资料;对其他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每日复核不少于业务办理量10%的业务信息、档案资料。
(三)对机动车登记效劳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1、场所建设、人员设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责任书签订及落实情况;场所秩序及工作人员效劳情况;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情况。
2、影像资料、业务信息、档案资料等采集、收存、保管、移交情况;牌证领用、制作、核发、销毁和日常管理情况
3、信息系统运行使用、日常平安操作情况;
4、群众业务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的处理反响情况;
5、其他相关法律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驾校培训质量公开制度,每月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所有驾校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驾培主管部门;对发现驾培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工程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通报驾培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一年内参加3次及以上总分值学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审查,原那么上不予办理考试业务,确系本人违法并处理的可将材料备案后予以安排考试;发现分托嫌疑移交业务监管中心进行核查。
(六)提升队伍业务素质,对重点岗位严格管理。对业务民警、协警每月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及考核,确保熟悉业务岗位工作内容,并落实对业务考核不合格坚决不予上岗制度;确保查验员、考试员熟悉机动车查验、考试合格标准、报废业务流程;严格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及视频检查、抽查,严格落实查验移动警务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使用。
(七)标准业务民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机动车登记工作标准、驾驶证申领工作标准等规定标准民警、协警行为,对办理业务过程中不标准的人员,坚决予以查处或移交业务监管中心。
(八)标准岗位设置。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标准、驾驶证申领工作标准等规定,标准设置车驾管业务岗位,按照岗位监督的形式形成自我监督机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特殊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监管具体事项
第七条 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网点根底信息备案的具体事项为:
(一)对业务办理网点,录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办理范围等根底信息;对业务协助办理网点,录入设立机构的名称、证书类型及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以及协助办理业务范围、系统网络类型等根底信息,并采集设立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资格证书、效劳协议、责任书、验收合格报告等电子资料。
(二)对业务办理人员,录入姓名、民警警号或者警务辅助人员编号、业务网点、业务岗位及办理范围等信息;对协助办理人员,录入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协助办理网点、业务岗位及办理范围等信息,并采集身份证明及实人照片等电子资料。
(三)对机动车查验区,录入所属网点、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类型以及音视频设备等信息;对驾驶人考场,录入考试科目、考试员、考试线路、考试系统、考试车辆或理论考台、以及音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