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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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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业 综合开发 资金 项目 管理 实施办法 初稿
XX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法(初稿) XX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支持农业开展,改善农业生产根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筹集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立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强农业根底设施和生态建设,创新农业开展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开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开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 -1市(州)级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区(延边州所辖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开展规划,安排筹集本市(州)应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本市(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确定本市(州)扶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权限内的项目方案调整,对本市(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对所属县(市、区)权限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和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及项目验收。 县(市)级农发办负责管理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开展规划,安排筹集本级应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权限内的项目方案调整及产业化开展项目验收等。 市(州)、县(市)级农发办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粮食主产县,重点扶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开展为主线,应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向规模大、模式新、品牌效应显著的地域优先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对土壤污染和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退耕还草地区、25度以上坡耕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区实行禁止开发。 -3务、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根底数据;工作考评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主动开展创新工作情况等;其他特定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开展战略要求等。 省农发办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或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产业化开展项目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得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各级农发办应当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我省资源状况及经济开展要求,由省农发办确定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开展项目的投入比例,原那么上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开展项目。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农用输变电线路建设; (三)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四)田间道路建设; -5务方案中列示,项目完工移交后剩余的管理费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项目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应当比照项目管理费支出范围。 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县(市)级农发办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要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工程决算评审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清算和公示。 产业化开展项目,县(市)级农发办应当在项目投资完成至少过半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办理报账,在项目验收后及时、足额予以支付财政资金。鼓励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依据国家和省“先建后补〞有关规定执 -7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二十七条县(市)级农发办应当依据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从本级项目库中择优选取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评审权限,分别提报到省农发办和市(州)农发办进行评审。县(市)级农发办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根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原那么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假设干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开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开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当经过评审。未 -9第三十一条项目确定后,县(市)级农发办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方案,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或施工预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农发办负责组织对县(市)的审定,市(州)农发办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延边州所辖县、市)的审定。 产业化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办备案。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预算的准确性、资金投向及建设期工作安排的合理性等。审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市(州)、县(市)农发办应当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XX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和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及市(州)农发办。 各级农发办须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项目统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 -11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工程决算评审应当由县(市)级农发办组织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在此根底上对已完工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同时委托具有工程决算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报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产业化开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县(市)级农发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市)级农发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评审,包括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土地治理项目由市(州)农发办组织本地区项目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发办备案,省农发办对验收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产业化开展项目由县(市)级农发办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发办备案。验收时,县(市)级农发办应当依据第三方的评审报告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已建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设立公示牌,将项目名称、开发任务、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工程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予以公告,同时在项目工程主体或设备明显位置喷涂农发标识并编号。 第三十九条县(市)级农发办应当依照根本建设财 -13省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定期对全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和问责依据。组织开展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全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市(州)、县(市)农发办要对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五条省农发办依据XX省农业综合开发市县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暂行方法(吉农发[2023]126号)对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该纳入财政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由财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监管和农发工作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四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15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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