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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矿井
安全
科长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学海无涯
矿井平安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平安科科长是煤矿平安治理、监视、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纯熟掌握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平安科科长必须监视煤矿全面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消费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平安治理、监视、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的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和有关平安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消费、建立过程中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平安治理部门(部门)、装备平安检查人员和装备;的详细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习惯本煤矿的平安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催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保安、平安消费责任制、平安治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平安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平安治理中的详细征询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平安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施行。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平安年度考核治理目的和考核奖罚细那么。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平安消费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平安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平安消费指示、分析平安消费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治理)存在的严峻征询题和隐患、制定处理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平安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视检查责任,经常深化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平安、质量大检查,觉察、催促整改平安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视煤矿进展矿井灾祸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监视三条“生命线建立、十种“险情立即撤人规定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视按打算如期、保质的完成平安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视矿井严峻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视对安监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展相关的平安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才能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平安治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查
第15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平安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平安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7条 煤矿平安治理部门(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装备的平安治理人员、平安监察人员和装备不习惯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平安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平安消费工作例会、平安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平安消费指示、分析平安消费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治理)的严峻征询题和隐患、制定处理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平安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 煤矿平安治理制度不健全的,平安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平安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视检查责任,不可以经常深化现场,催促、检查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平安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2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平安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监视煤矿矿井灾祸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平安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视煤矿按打算如期、保质的完成平安技措工程,平安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监视矿井严峻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平安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平安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平安科科长负直可接责任。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平安科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8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截了当责任的事故中,平安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29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