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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生委
利益
导向
指导
意见
计生委利益导向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根本国策的良好气氛,不断提升全市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3)22号)及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实行对方案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与保障制度,对实行方案生育的群众和家庭进行经济补偿,是落实为人民效劳根本宗旨的需要,是科学开展观在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中的具体表达,也是降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对推动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健康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站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化措施,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二、认真落实法定方案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一)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奖励对象为其他人员的,此项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市属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给予2022元的一次性补助;县、区企业退休职工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方案生育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方案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2223)79号)执行。
(三)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根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根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三、扎实推进方案生育民生工程
(一)对符合国家农村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只有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农村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提前到55周岁发放。提前发放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二)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20230元。提标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三)对202223年以后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女户家庭,一次性奖励由省规定的4000元提高到5000元。提标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四、建立和完善方案生育兼容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所需缴纳费用由县、区政府统一代缴(仅限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和二女绝育户的2个女孩及其父母);方案生育节育手术产生的并发症经鉴定到达三等以上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区财政补贴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倍,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2.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各县、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在最低生活保障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奖扶制度接轨;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无子女的夫妇在最低生活保障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2023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特扶制度接轨。
(四)教育扶助。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女孩参加中考时,总成绩增加2023分;在本市高中、职高就读时,其所在学校减免50%的住宿费;高考考入重点本科(一本)的奖励3000元,考入二、三本的奖励2022元,考入专科的奖励202300元,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县、区政府承担。
(五)集体权益分配。
对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在调整承包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根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根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六)人口基金救助。
每年,各县、区政府要通过财政支持、企业资助、社会和个人募捐等方式募集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并上缴省人口基金会专户。人口基金主要用于帮扶方案生育困难家庭、开展二女户家庭成才助学行动、办理二女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扶持方案生育家庭发家致富等。
(七)其他兼容政策。
在春蕾方案、希望工程、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农业科技攻关方案、职业技能培训、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应当优先。其他有关部门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与方案生育政策相兼容。
五、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标准操作,精心实施,确保方案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播送、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本实施意见,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引导广阔育龄群众自觉实行方案生育。
(三)健全责任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落实人口和方案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督查、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将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有明确执行时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执行时间的,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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